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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聞:請網易立即刪除逾萬篇侵權文章,並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界面新聞網站、APP文章頁面、微信文章頁面均有公開且明確的版權聲明:“凡未經界面新聞書面授權,任何媒體、網站及個人不得轉載、複製、重製、改動、展示或使用界面新聞網站的局部或全部的內容或服務。”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作為中國大型的互聯網技術公司,其及關聯公司運營的門戶網站(www.163.com)、網易新聞客戶端等平台在互聯網新聞資訊領域保持領先地位。但是,網易卻濫用其作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便利,未經界面新聞許可,常年侵權轉載文章,甚至涉嫌以偽造來源的方式轉載。自2014年發現網易的侵權行為以來,界面新聞多次通過發布《反侵權公告》、《致用戶》、向網易訂閱號平台公布的侵權舉報郵箱投訴等方式向網易聲明禁止未經許可轉載界面新聞作品。但網易均未正面回應,且至今未下線侵權頁面也未支付任何報酬。

更有甚者,網易還縱容自媒體、第三方媒體訂閱號名義非法轉載界面新聞文章,試圖通過“避風港”原則規避非法轉載的法律責任。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網易明知非法轉載的行為侵權卻不斷開侵權作品的鏈接,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外,國家版權局也曾於2018年9月就網絡轉載問題約談網易,要求其不得鼓勵用戶或假借用戶名義,濫用“避風港”規則轉載他人作品,但網易仍未停止侵權。

經第三方機構的監測和電子證據固化,自2014年8月界面新聞正式上線前的測試階段至今,網易平台上參與非法轉載界面新聞文章的頻道達數十個,非法轉載文章已逾萬篇,其中個別署名編輯涉嫌盜用的篇數就上百,侵權字數更是以千萬計,嚴重侵犯了界面新聞的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警察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11)第十條之規定,網易的行為已明顯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標準。

綜上,網易非法轉載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還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原則,為一己私利極大地損害了其它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界面新聞相關作品網絡信息傳播權的平台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司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網易於三個工作日內刪除所有未經界面新聞授權轉載的內容,同時主動根據界面新聞版權聲明中的規定,按照授權轉載價格的五倍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並在其及關聯公司經營的網站(www.163.com)、網易新聞客戶端首頁向界面新聞公開致歉。否則我司將對未予以改正的侵權行為采取更為嚴厲的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界面新聞

版權管理與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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