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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股權亂象 郭樹清曾點名有股東把銀行當提款機

  銀行股權治理在途: 監管頻點名 地方推行博弈多

  股權變局

  “整治之後,肯定會有一些金融機構股權出來在市場上交易,好的資產肯定很受歡迎,且大概率不會在公開市場交易”,有銀行業內人士近日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分析稱,就較為優質的農商行和城商行股權,地方國資很有興趣,且競爭力或高於民資。

  被銀保監主席郭樹清公開點名“有的股東甚至把銀行當作自己的提款機,肆意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之後,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被擺在了今年銀行亂象整治的重要位置。

  4月16日至17日,銀保監召開成立之後的第一場監管會議,即中小銀行及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培訓座談會,關注的一大重點亦是銀行股權管理問題。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對監管要求提的建議中,有與會金融機構代表提出幾點建議,包括嚴格限制控制類股東直接向入股金融機構委派經營管理者,建立市場化退出機制,監管驅逐劣幣,保護良幣等。

  同時,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目前一些涉及超“兩參”或“一控”規定的銀行股東已經開始整治,但諸如安邦等公司持有的超規股權退出安排,仍處各方博弈之中。

  銀行股權問題的產生,非一時一地,解決亦然。

  有地方股權交易中心和地方銀行自然人小股東均提及,實際上,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既存在力量欠缺問題,執行中也可能存在意願不強的問題,這與當地經濟發展和生態關係密切相關。

  點名不斷

  銀保監成立後的第一次座談會就是關於公司治理,無疑向市場明確釋放銀保監工作重心的信號。

  上述座談會指出,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還存在明顯不足,特別是中小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問題表現得更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一些機構的股權關係不透明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高管層職責定位存在偏差、監事會監督不到位、戰略規劃和績效考核不科學、黨的長官和黨的建設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等。

  實際上,相關管理辦法已在年初先後下發。今年1月和3月,銀保監(彼時仍為“銀監會”)分別下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兩個配套檔案《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實施通知》)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下稱《報告通知》),就此前未規定或不明晰的一些問題作出了明確。

  比如“主要股東”定義,明確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這亦引出了銀行股東管理中“兩參一控”問題。儘管目前政策明確,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但實際上不少民間資本已經突破該限制,多個銀行股東的進退也成為市場關注的重點,比如安邦、新華聯等。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梳理,安邦在國內重要的銀行持股主要有成都農商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持有三者股份比例分別為35%、15.55%、10.72%,

  新華聯集團也直接和間接參股有多家銀行,其官網展示的產業布局項下金融板塊概況中,出現的銀行包括北京銀行、寧夏銀行、長沙銀行、大興安嶺農村商業銀行,更早前,其官網資訊還提及持有天津銀行股權,不過新界面未有展現。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梳理,目前新華聯持有北京銀行8.53%的股份(為其第四大股東),持有寧夏銀行股份比例12.09%(第二大股東),其控股90%的湖南新華聯國際石油貿易有限公司則投資有長沙銀行和三家村鎮銀行,旗下持股20%的長沙海達酒類食品批發有限公司投資有湖南湘江新區農商行。

  對如何理順這些問題,《實施通知》一是規定持股5%以上未經批準的股東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報備,二是針對入股銀行數量“違規”的情況,要求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股東方,按照“隻減不增”的原則,逐步達到監管要求。實際上,這已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股權硬性退出的壓力。

  嚴監管,從郭樹清去年以來的頻頻點名就有跡可循。2017年3月,郭樹清履新銀監會後在國新辦發布會上“首秀”就表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是非常好的,但不能變成民營資本少數人或者少數資本控制銀行,變成自己的提款機,進行關聯交易,要特別防範這種現象。

  此後,郭樹清再度兩次點名,潛在問題亦進一步明確。

  去年10月19日,其在十九大中央金融系統代表團召開的討論會上提及現在的突出問題是一些銀行股東發揮作用不到位,存在隱瞞股權、代持股權等問題,未來要特別重視董事會的建設和獨立董事的選拔。

  今年1月,郭樹清在接受人民日報專訪時表示,當前銀行業既存在股東不作為、不到位,從而導致“內部人”控制問題;也發生了少數股東亂越位、胡作為,隨意乾預銀行正常經營的問題。有的股東甚至把銀行當作自己的提款機,肆意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股權處置喜與憂 未來未知

  目前市場上最為關注的銀行股權案例中,安邦所持成都農商行股權或為一例。

  隨著2017年中,安邦實際控制人吳小暉被帶走調查並在今年3月28日被依法公開庭審之後,成都農商行走向成為未知數,股權上是否將有變更以及高管層變動與否都將直接影響成都農商行的未來運營和轉型。

  公訴人指出,2011年,吳小暉隱瞞股權實控關係,實際控制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而在募集資金過程中,銀行代銷為重要管道。

  此前已有報導,3月13日,來自監管部門和機構的人員組成的“風險監測組”已正式進駐成都農商行,並將履行參與該行重大決策等工作職責。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近日多方了解,目前成都農商行的股權歸屬還處在多方博弈之中。

  新華聯方面持有的多個銀行股權問題據稱亦處於整改中,但整改路徑及方向是未知數。

  “整治之後,肯定會有一些金融機構股權出來在市場上交易,好的資產肯定很受歡迎,且大概率不會在公開市場交易”,有銀行業內人士近日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分析稱,就較為優質的農商行和城商行股權,地方國資很有興趣,且競爭力或高於民資。

  除了超規持有銀行股權問題外,通過金融產品認購銀行股權也受到了《暫行辦法》的明確規範。

  根據《暫行辦法》,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5%。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

  針對該情況,典型一例即渤海銀行。由於天津信託通過向自然人募集資金持有渤海銀行10%的股份,導致渤海銀行因股東結構不合規遲遲無法上市。

  不過該股權問題糾纏近6年後,終將以信託股權退出結束。去年底,銀保監網站披露,已於11月17日同意泛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海實業”)受讓天津信託持有的渤海銀行8.06億股股份。與此同時,原則同意渤海銀行非公開發行5.95億股的方案,同意泛海實業認購該銀行5.64億股股份。完成上述兩筆交易後,泛海實業將合計持有渤海銀行9.486%股份。

  值得一提是,新入駐渤海銀行的“泛海系”同時也是民生銀行股東。根據民生銀行1月底相關公告,以盧志強為實際控制人的“泛海系”目前持有民生銀行6.94%的股份。而安邦也是民生銀行的重要股東,旗下三隻產品進入股東前十位,合計持股15.54%。

  對於金融產品超比例持股,要求原則上應於《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近日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監管實際上已經考慮到平穩過渡的問題。微觀上來看,由於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需要調整股權銀行的董事長及董事會需要承擔起清退、引入新股東的工作,具有一定挑戰。

  股東心理和地方博弈

  比起在二級市場掀起波瀾的股份行股權之亂,實際上各地農商行和村鎮銀行也是股權亂象的重災區。

  “內地三四線城市、落後地區的銀行更要加強監管。”談及地方銀行股權問題,某地方股權交易中心人士近日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如是表示。

  3月9日,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暫行辦法》兩個配套檔案答記者問時就提到,會將中小商業銀行股東與股權作為公司治理重點內容,納入2018年現場檢查計劃。

  一名地方監管人士近日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目前地方工作主要是根據銀保監要求,要求地方銀行上報穿透後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先不管技術上能不能完全穿透,現在大環境是這樣,市場對於頂風作案會有自己的風險判斷。”該地方監管人士表示。

  銀行股份還有吸引力麽?

  上述股權交易中心人士坦言,銀行股權的估值水準長期維持在低位,靠股權增值實際收益預計較為穩定。“銀行要發展,分紅肯定不能太多,因為有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資本越多越好,否則規模做不大,沒法發展。所以股東對分紅收益不能有太多指望。”

  據其分析,入股銀行,意圖無非兩種。特別是對法人股東而言,一是謀求控股權,補全自身集團的金融板塊,金融本身還賺錢;另一訴求是為了通過控股銀行,在信貸和資金方面獲得便利。而這一訴求正是監管打擊的對象。

  根據《暫行辦法》,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合計授信不得超過百分之15%。且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確認最終債務人。

  但就地方監管而言,一名地方銀行自然人小股東近日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其間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有沒有能力管,二是有沒有意願管。

  “當然一定要穿透代持、關聯關係去查實際控制人或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數,技術上是可以實現的;但除了成本問題之外,還存在一種可能性,就是監管實際是放任了違規情況”,上述銀行自然人小股東說:“比如,一家地方銀行的經營情況不理想,股權不穩定,股權不好賣,那麽有現有股東關聯方要接盤,監管也會在表面合規下的情況下支持這樣的做法,否則對於地方監管而言,又可能產生了另外的風險。”

  不過,無論是上述股權交易中心人士,抑或銀行自然人股東,均提及在嚴監管背景下,明確的股權申請、託管事項都必須完成,儘管微觀一些不規範難以完全避免,但總體而言,隨著違規成本不斷上升,股權亂象將得到明顯遏製。

  (編輯:周鵬峰)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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