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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產品對商業銀行持股超5% 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

  來源:澎湃新聞

  為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兩個配套檔案。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後涉及的重點問題明確監管要求。對於不完全符合《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現有股東,銀監會將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有序開展清理規範工作,主要包括強化資格管理、落實穿透識別要求、逐步引導落實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規範金融產品持股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容。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主要是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該通知規定了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和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式,包括報告材料目錄、關注重點和報告流程等,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規避監管現象。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兩個配套檔案答記者問

  
為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兩個配套檔案。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 對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前,未經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銀監會計劃如何規範?

  答:《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在《辦法》施行前,未經批準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提出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時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進行查處。

  2. 對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不符合《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銀監會準備如何處理?

  答:《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隻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被動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動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東持股變化,導致該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數量被動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導致該主要股東持股數量增加。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主要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哪些要求?

  答:《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此外,《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商業銀行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為落實上述要求,銀監會制定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

  4.就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還將采取哪些舉措?

  答:下一步,銀監會將著重從以下幾方面推動《辦法》施行:一是加強宣傳培訓。《辦法》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提出了一些新舉措和新要求。我們將通過培訓會、經驗交流等形式加強對《辦法》的培訓宣傳。二是指導商業銀行加強股東管理,強化源頭風險控制。堅決製止股東對銀行施加不當控制和謀取不當利益。相關機構監管部門和派出機構已經或計劃通過監管會談、專題會議、發布檔案等方式,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監管要求。三是嚴格股東資質,把好準入關口,支持依法合規、資質優良的投資者入股商業銀行。四是組織開展商業銀行股東履職和履約情況評估,加強對股東行為的持續監管。五是將中小商業銀行股東與股權作為公司治理重點內容,納入2018年現場檢查計劃。六是加強對商業銀行及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此外,銀監會已經啟動《商業銀行股權託管辦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過股權託管制度,提高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性和股權資訊透明度。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8〕49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製銀行,郵儲銀行:

  
為貫徹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關於股東報告事項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告範圍和要求

  商業銀行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上市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在知道或應知道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二、報告材料目錄

  (一)關於股東基本資訊和證明材料。基本登記資訊、行業資訊、經營狀況、財務資訊、企業狀態等,是否被采取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撤銷等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式。

  (二)關於股東穿透資訊和證明材料。股權結構,逐層說明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披露股東真實背景,說明持股真實目的。

  (三)關於股東入股資訊和證明材料。入股時間、入股價格、入股比例,入股資金來源;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入股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

  (四)關聯交易資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股東集團與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資訊。

(五)股權狀態資訊。股東單獨或合並持有的商業銀行資本或股份是否被質押或凍結,是否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製執行。

  (六)股東負面資訊。可能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各類情形。

  (七)股東履約情況。股東履行承諾事項,落實商業銀行公司章程或協定條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情況。

  (八)股東主動承諾。股東承諾所提供的證明檔案和材料真實、有效、完整、準確,保證不存在虛假記錄或重大遺漏。

三、重點關注事項

(一)股東是否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資金來源合法。

  (二)股東是否存在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情況。

  (三)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四)股東作為主要股東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適宜擔任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情形。

  (五)股東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商業銀行、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檔案材料。

  (六)股東是否遵守承諾、公司章程以及監管規定。

  (七)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與商業銀行開展關聯交易的,是否依法合規,交易價格是否公允,交易條件是否優於其他交易。

  (八)股東進行股權質押的,是否依法合規。

  (九)其他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四、報告流程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有關股東資訊的報告,由銀監會接收。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關於股東資訊的報告,由所在城市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接收。

  五、證券市場投資者特別規定

  自然人、金融產品等投資主體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通過證券市場購買上市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參照本通知有關報告材料目錄和重點關注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報告。

  2018年2月28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8〕48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製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辦法》施行前,未經批準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提出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時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進行查處。

  
二、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準確識別主要股東,並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資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三、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隻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被動增加的除外。

  
四、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主體的存量授信餘額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應根據存量授信業務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續作或新增授信業務。

  
五、商業銀行公司章程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修改公司章程,並原則上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辦法》施行前,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的,原則上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

  
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規範工作,可根據《辦法》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報送的資訊進行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東或商業銀行及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2018年2月2日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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