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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樓先賣房 房貸誰來還?

原標題:未收樓先賣房 房貸誰來還?

東莞最新的樓市調控政策,二手房要證滿2年後方可轉讓。

沒收樓就賣房,買家和賣家該由誰來還房貸?2016年,東莞樓市火熱,大量樓房成交,不少人急於買房,對於建案環境、品質和政策等情況了解不細致,最終也出現了許多的糾紛。本期家生活,記者找來一些糾紛案例分析,給買房的人一些提醒。

案例一:買家不願替賣家還房貸 交易判取消

2016年初,買家向某(化名)向賣家譚某(化名)購買其位於東莞的一套沒有交樓的新房,該套樓房當時由譚某進行抵押貸款供樓。簽訂合約後,向某向譚某交付了30萬元定金。

合約約定:“在辦理完成交易手續後乙方(即向某)扣除甲方所欠銀行供款當天一次性付清全部樓款(含定金)給甲方”,並且補充約定:“甲方收回已繳大廈維修基金,乙方負責甲方2016年4月份後還款(含4月份),不含欠開發商樓款。”

雙方對還貸時間和交樓時間點引發爭議,買家應該先替賣家還貸還是先過戶再還貸?買家向某認為,補充約定是對時間點的約定,不是約定2016年4月及之後的供樓款由向某每月支付給譚某。

法院分析:銀行供樓款即指未償還銀行的款項,因此,雙方必須於2016年4月之前辦理相關手續,解除譚某對銀行的供樓義務。同時,雙方一致確認交易手續就是辦理房產權證過戶手續,約定“交樓當天甲方須協助乙方辦妥售樓入住手續後視為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開發商交樓時間為2016年6月,向某解除譚某供樓款的義務為2016年4月份前,因此,向某解除譚某供樓款義務的履行順序在前,由於向某沒有履行在先義務違約,譚某請求依照合約約定解除合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提醒

沒有收樓及獲得產權證之前,樓房是沒有辦法進行正常轉讓交易的,同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買家很難辦理銀行貸款抵押,往往是在房產證過戶之前,二手房買家以一手房主的名義還貸。此外,根據東莞最新的樓市調控政策,二手房要房產證滿2年後方可轉讓,在政策頒布後購房,即使賣家收樓後,也沒有辦法馬上將房子過戶給買家。

案例二:收樓發現樓板裂縫 業主獲賠償

業主劉女士購買厚街某建案一套房屋,但收樓後發現樓板存在裂縫,要求開發商對此問題負全責並予以賠償。開發商對裂縫做了簡單修補,業主對該處理情況不滿意並向市住建部門提出投訴。

東莞市住建部門對該品質問題進行現場核查並約談開發商負責人,明確告知開發商及業主,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規定,混凝土結構樓板屬於主體結構一部分,主體結構品質保修期限為設計使用年限。經協調,開發商承諾按設計部門出具的處理方案對裂縫進行修複,並對樓板修複後天花美化以及經濟賠償問題提供兩個解決方案供業主選擇。

市住建局點評:業主在收樓時發現品質問題應注意辨別具體問題的性質,屬於品質瑕疵問題的可作簡單修複處理,對於影響結構安全的品質問題應高度重視,積極維權,合理合法的保護自身權益。

提醒

律師提醒業主收樓發現裂縫存在時,可以通過錄像、照片、物業現場查看等方式,以確定發現裂縫的時間、程度等。如果雙方對裂縫的程度有異議,可以單方或者雙方申請工程品質監督站、工程檢測中心對房屋品質進行檢測。或者訴訟至法院,通過司法鑒定認定品質問題等級及影響程度、需要支出的維修方式、損失標準。並要求開發商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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