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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上市公司守住“四條底線”

獨立財經撰稿人專欄作家

皮海洲

圖蟲創意 圖

“一方面要將易會滿開出的‘藥方’執行到位,另一方面是要積極推動與完善修法工作,通過修法來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5月11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9年年會暨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在京召開。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出席會議並發表講話。他特別強調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必須牢牢守住“四條底線”:一是不披露虛假信息,二是不從事內幕交易,三是不操縱股票價格,四是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對於中國股市來說,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守住“四條底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實際上,A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之所以頻頻發生,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並沒有守住“四條底線”。因此,易會滿此番強調這 “四條底線”,無疑是抓住了市場監管的“牛鼻子”。

如何讓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牢牢守住“四條底線”呢?易會滿開出的藥方是,由上市公司對照這“四條底線”來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於問題嚴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證監會將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移送等手段,追究公司特別是大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實控人的責任。

應該說,讓上市公司自查自糾等做法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來把守“四條底線”,這也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可行的一種做法。但基於現行法律法規條文的限制,這種做法並不能治本,要讓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牢牢守住“四條底線”,還必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來進行,即通過修法來加大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讓這種懲處對上市公司以及大股東、董監高等構成巨大的震懾力。

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在“四條底線”面前之所以頻頻失手,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利益誘惑。不論是虛假信息披露,還是內幕交易,或是操縱股價,以及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這背後涉及到的都是利益關係。

二是懲處不力,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及董監高們即便遭到懲處也有利可圖。以虛假信息披露為例,《證券法》第19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當事人來說無異於撓癢癢,缺乏震懾力。

一方面是巨大的利益誘惑,另一方面是輕微的處罰,如此一來,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突破“四條底線”基本上都是有利可圖的,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在“四條底線”面前頻頻失手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因此,要讓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牢牢守住“四條底線”,關鍵還是要對症下藥。一方面是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條文下,將易會滿開出的“藥方”執行到位;另一方面是要積極推動與完善修法工作,通過修法來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從《證券法》三審的情況來看,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頂格處罰已提高到了500萬元,但筆者認為與違法違規所得到的利益相比,這樣的處罰仍然偏低,需要進一步提高。而這其中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能讓違法違規者有利可圖,要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這也就是易會滿所說的:“讓做壞事的人必須付出代價,讓心存僥幸的人及時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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