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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造假成利益鏈條,將大幅提高罰款和刑責

據證監會發布微信公眾號7月26日消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市場和投資者反映的法律規定處罰太輕,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我們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盡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虛假,和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強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上市公司信披造假成利益鏈條

現有法律處罰偏輕是主因

上市公司信披造假已經成為一大頑疾,部分企業業績財報”變臉“之快令人瞠目,所反映出來的是相關人員不僅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透明、真實、可信義務不當回事,反而將信披當作釋放不實信號、對市場和投資者有意誘導的工具,從而獲取暴利。

導致這一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就在於相關懲戒力度偏輕,與股市從嚴治理的整體訴求不符,根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如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則相關責任主體可能被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信披造假者而言,所面臨的行政罰款上限止於60萬,相比於帶來的巨大收益可以忽略不計。

即使情節更為嚴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是對信披造假者的現有法律懲戒上限。

即使如此,歷數近年來因信披造假而鋃鐺入獄者,不過綠大地董事長何學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萬福生科原董事長龔永福因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兩項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東方電子董事長兼總經理隋元柏因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以及全國聞名的原銀川廣夏原公司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等等為數不多的案例。

如果重大信披造假行為受帶來的後果,不過是造假收益百分之一的罰款金額,以及”小眾“概率的入刑風險,就有可能形成負激勵,造假者甘願為了超額利潤而效仿他人,造成信披造假之風難以停息;這是一種畸形的經濟人理性。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不采取有效舉措,切實提高違法成本,使之與造假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相當,股市對於信披的治理就難有進展。

同時,信披造假是連鎖環節的合謀行為。如之前案例所暴露出來的,不僅是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直接參與,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也存在不作為乃至共同造假的問題。會計師事務所本應對出具的財報承擔起審核把關責任,但一旦放棄責任底線,專業能力就異化為更為高超的造假能力,通過令人繚亂的財技包裝,讓業績及信披造假行為更具欺騙性。

大幅提高罰款及刑責

充分發揮司法預防、追懲多重作用

由此,針對這條牽涉面廣的利益鏈條,通過大幅度提高罰款上限以及刑責力度,形成更嚴厲的綜合治理就是必然趨勢。證監會回應投資者要求切實加強對此類現象治理的訴求,並會同有關方面推進《證券法》、《刑法》相關法規的完善,一方面是體現責罰相當原則,讓損害萬千股民利益、給股市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信披造假行為,凡是存在主要和連帶責任的,都必須為此付出更為沉重的法律代價。另一方面也是借鑒了國際成熟資本市場對於信披造假的有效經驗,尤其是圍繞依法治市的改革方向,進一步細化調整各項配套法律法規,更好地發揮司法體系在股市治理中的預防、追懲等多重作用,與證監會的行政管理一起,形成對股市的綜合治理體系。

此外,證監會除了大幅提升信披造假與刑責外,還提出要積極鼓勵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與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等綜合措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則是從投資者的權利救濟、以及對信披造假者的社會及市場信用管理入手,進一步提升失信所面臨的各項風險。用股市術語而言,就是要讓信披造假者發現,自己繼續作假所要承受的經濟、社會及其他成本持續上升,一旦達到某個臨界點,就會倒逼更多的上市公司管理層、中介機構從”造假風險偏好者“轉為”造假風險厭惡者“。當然,這不僅要求證監會會同有關方面,在立法層面加快改革力度,同時在未來日常執法過程中,更要確保有案必查、有查”重罰+嚴懲+高額賠償“的執法常態化,為股民索賠提供更多制度便利,從而讓信披造假變成高危行為,此類現象才會逐漸得以遏製。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畢舸

編輯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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