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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有望年內修訂 懲罰性賠償機制將明確

外商投資法落地進入倒計時,另一部深化市場化改革、擴大高水準開放急需的法律《專利法》的修訂有望於年內完成,讓業內廣泛關注的“懲罰性賠償機制”也將進一步明確。

3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題為“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記者會上稱,在新一輪專利法的修改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健全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對故意侵權者規定了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目前,這項工作整體推進順利。

多位知識產權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達了歡迎的態度。偉博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鄧超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雖然如何落地還有待細節公布,但思維方式的改變是個好現象。傳統上,法律人認為“懲罰性賠償”是個公法的概念,只有政府等公共權力機關才能實施處罰;而在民法中,平等的主體之間不適用懲罰,只能彌補損失。如果得到的賠償大於損失,那麽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因此,我國以往只在消費者權益、建案買賣等少數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現在把懲罰性賠償的概念適用到知識產權領域,足以說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他說。

與此同時,“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也有了明確的時間表:自去年開始的五年內逐步壓縮商標審查、發明專利審查、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達到世界最快水準。申長雨說,今年年底前,將確保商標審查周期由過去已經壓減到六個月的基礎上,進一步壓減到五個月之內,將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在去年已經壓減10%的基礎上,再壓減15%以上。

專利法修訂將明確懲罰性賠償機制

去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專利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同期,《草案》也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審議。申長雨在前述發布會上稱,專利法的修改有望今年年內完成,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這次專利法的修改,對於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發明創造,意義重大。它將對發明者起到激勵作用,有利於創新成果的保護,更好地促進創新成果的轉化運用。”申長雨說。

一位深入參與草案起草的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去年12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是第一次討論。“但這個法律草案要經過兩到三次常委會討論才能通過。正常情況下,如果分歧不大,一般法律需要一讀、二讀、三讀,所以可能會在今年4~6月正式通過。”

第一財經記者此前獲得的多份文件顯示,草案多管齊下,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讓業內人士最為關心的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並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現行的專利法並沒有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作出明確規定,僅指出,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2015年12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判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數額。本次《草案》則提升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延續了《送審稿》賠償額上限500萬元的規定。

北京立方律師事務所主任謝冠斌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加大賠償力度,客觀上會提升知識產權的價值,保障發明者獲得合理的回報,從而推動發明創造活動的持續良性循環。專利法此次修改重點之一是更加規範和優化職務發明中企業與發明人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這必然會促進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鄧超則稱,懲罰性賠償有一個落地的問題是,賠償額的確定。知識產權由於其無形性,賠償金額本身難以確定。“例如美國有證據開示制度,可以拿到對方所有的相關證據。但我國沒有相應的制度,難以獲得對方侵權的證據,比如權利人和法院不知道被訴侵權人的銷售額、銷售數量等,就無法確定應該賠多少錢。但另一方面,證據開示制度成本高昂,我國也沒有借鑒的必要,需要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他說。

提高知識產權審查效率

值得關注的是,申長雨提及的提高知識產權審查效率的時間表:從去年開始,五年之內要將商標審查周期由過去八個月壓減到四個月以內,要達到目前經合組織國家最快的水準;要將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平均壓減1/3,其中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壓減一半以上,也要達到目前國際上最快的水準。

一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解釋說,相較於商標,由於專利審查比較複雜,所以周期並不確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的信息,2017年發明專利授權周期穩定在22個月。

謝冠斌則稱,提高審查效率,會大大降低之前由於審查周期長導致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性的影響,不僅有利於權利人維權,也有利於培育更加有序、更加有效率的競爭環境。

申長雨說,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通過加強審查員隊伍建設和審查力量,來提高審查能力和審查水準。第二,全面提高審查工作的信息化水準,加快建設智能審查系統,借助信息技術來提質增效。第三,進一步優化審查業務管理流程,採用短周期精細化管理。第四,引入集中審查和加快審查,來提高質量與效率。

對此,達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林蔚指出,不管是商標還是專利的審查的周期加快,對於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利好消息,懲罰性賠償也對於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正面的作用,當然前提是審查和審判質量有保證。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法庭,負責審理跟專利有關的二審案件就很有必要,可以控制全國的專利案件審判質量,而且不僅是限於侵權案件,還包括專利質量的授權的確權案件。”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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