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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維仕法人組高爾夫隊吸引投資 登新三板成騙錢噱頭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胡志剛集資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胡志剛在自己的電子產品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通過虛構公司的業績、實力等,利用組建的高爾夫球隊平台,宣稱公司即將掛牌新三板,向9名投資者非法集資225.12萬元,一年後公司未能掛牌成功,胡志剛失聯。

  據介紹,2013年2月20日,胡志剛等人在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石碣龍(土名)地段設立惠州市某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後期曾變更為“惠州市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消費類電子產品生產,2015年6月10日,胡志剛開始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初開始,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長期處於非正常生產狀態。

  期間,胡志剛在沒有通過股東決議自己負責運籌策劃下,明知該公司不符合“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情況下,通過虛構公司的業績、實力等事實,利用“奧維仕集團”微信公眾號及以該公司名義組建的一支高爾夫球隊為平台,於2015年7月間,通過召開發布會、發行會的形式,宣稱公司即將“新三板”上市並將發行原始股份,以每股轉讓價格人民幣2.68元及簽訂承諾其公司在一年內“新三板”掛牌上市,如不能上市則在投資滿一年後以總價加銀行利息回購股權的《奧維仕股權協定書》為誘餌對外募集資金。

  判決書顯示,至2015年12月,胡志剛先後共騙取被害人葉某洪(30萬股80.4萬元)、肖某(5萬股13.4萬元)、薑某(8萬股21.44萬元)、解某(5萬股13.4萬元)、張某(6萬股16.08萬元)、馬某(5萬股13.4萬元)、鍾某(5萬股13.4萬元)、丁某(10萬股26.8萬元)、劉某(10萬股26.8萬元)購買其公司“上市股權”(共840000股),合計人民幣225.12萬元,並將上述款項轉入胡志剛個人账戶後大部分用於支付工資、貨款、房租水電及租用廠房的裝修。

  2016年8月初開始,上述被害人均無法聯繫到胡志剛,同年12月26日,警察機構在福建省莆田市將胡志剛抓獲。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志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30日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二、繼續追繳胡志剛犯罪所得225.12萬元,追繳後發還被害人,其中葉某洪80.4萬元、肖某13.4萬元、薑某21.44萬元、解某13.4萬元、張某16.08萬元、馬某13.4萬元、鍾某13.4萬元、丁某26.8萬元、劉某26.8萬元。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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