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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實控人被拘留 懲治信披違規重在嚴刑峻法

日前,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智慧”)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張長虹因2016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8號)涉及事項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警察機關拘留,接受調查。

大智慧為今年股市的大牛股之一,其實控人被拘留,在引起市場關注的同時,近20萬股東也著實捏了一把汗。

此次張長虹被拘留,源於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報。中國證監會調查認定,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行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等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1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並利潤總額的281%。如果扣除虛增利潤,該公司繼2012年虧損之後,2013年度將繼續虧損,大智慧也將戴上ST的帽子。但由於財務造假,當時的大智慧避免了“被戴帽”的風險。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作為責任人員,如果張長虹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那麽張長虹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

這並非首例。在資本市場,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此前,華銳風電、江蘇瓊花(現 “鴻達興業”)、博元投資等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都曾獲刑。華銳風電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韓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原副總裁、財務總監陶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不過,類似的案例太少。

證券法要求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但在現實案例中,無法達到上述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卻不少。對於信息披露,法律法規都作出了相關規定,但信息披露卻成為“老大難”,既與上市公司及董監高重視程度不夠有關,也與信披違規成本低有關。

大智慧官網截圖

截至4月27日,大智慧收到相關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2815例,相關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起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約5.28億元。

數據凸顯出該案例不僅涉及的投資者數量眾多,金額也非常巨大,也說明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且情節惡劣。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罰款不過60萬元,對張長虹罰款不過30萬元,且市場禁入5年,與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規避被風險警示相比,根本不值一談。

在資本市場中,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上市公司並不少。近些年市場上出現多起嚴重的財務造假案例,比如南紡股份、爾康製藥、雅百特、山東墨龍、鍵橋通訊等,家家都堪稱是“大手筆”造假,顯然都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這些上市公司中卻沒有任何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以為,懲治資本市場信披違規行為,重在嚴刑峻法。

一方面,對於違規上市公司以及責任人員的處罰均有提升的空間。

另一方面,建議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重新修訂,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取消拘役的處罰,直接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適用緩刑。只有如此嚴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才有可能產生質的提升。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部分圖據東方IC

編輯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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