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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的房子究竟有多大

買房對任何一個家庭來說都是件大事,為了穩妥,有時我們會選擇求助於中介公司和銷售人員,以借助他們來應對這繁雜的購房過程。可萬一所托非人,缺乏了解的購房人陷入如“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預測面積”等文字遊戲,買到的房屋面積與合約約定不符時,該怎麽辦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因“預測面積”引發的定金合約糾紛案,法院認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敗訴,判決解除《定金合約》,定金返還至購房人。

定金合約裡的面積陷阱

潘菲公司

這套房子很符合你們的要求,30.51平方米,總價才150萬。性價比特別高,非常合算……

楊青&文秀

價錢倒是挺合適的。

楊青&文秀

那你說的這30.51平是實際到手的面積嗎?

潘菲公司

嗯,沒錯兒。

楊青&文秀

那這個房子現在是什麽狀態?

潘菲公司

現在房子剛剛搭了個框架,磚頭都還沒砌。

楊青&文秀

那磚頭砌好是不是還有30.51平?

潘菲公司

牆體是在外面的,所以這30.51平就是你們的使用面積。

聽到銷售的回答,楊青二人心想這30.51平應該就是自己能實際使用和居住的面積,很符合自己的預期,價位也能接受,當即就在售樓處簽了《定金合約》,合約載明:“預測面積30.51平方米,總價150萬元,先支付定金10萬用於定購房屋”。

一套房出現多個面積術語

支付完定金,楊青二人就回家了,可心裡總有些不放心,決定再確認一下房屋的具體情況。於是二人撥通了銷售李斯的電話,在問到所購房屋面積的時候,銷售這會竟然告訴他們這30.51平是“建築面積”。夫妻二人聽到這就懵了,說好的“到手使用面積”,怎麽就變成了“建築面積”?拿起《定金合約》仔細一看,上邊寫的還是“預測面積”,對頭一回買房的夫妻二人來說, 對“到手使用面積”“建築面積”“預測面積”這三個不同的面積術語完全分不清楚。在二人的追問下,銷售告知這實際的到手使用面積可能約為17平。

楊青二人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決定解除《定金合約》,要求潘菲公司返還定金。但是潘菲公司同意解除《定金合約》,卻拒絕返還定金,原因是楊青二人自身原因未按時簽訂銷售合約。後因雙方交涉未果,楊青二人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定金合約》並返還定金。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楊青二人的訴訟請求,潘菲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合約提供方需明確房屋面積表述

二審時,就《定金合約》載明的“預測面積30.51平方米”,楊青二人堅稱銷售人員的行為讓其誤以為是套內建築面積,潘菲公司則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房屋買賣實踐慣例,房屋系按照建築面積出售,此處應理解為建築面積,且公司銷售人員已經明確告知。

上海一中院認為:

潘菲公司在銷售房屋時,應對標的物的詳情履行誠實告知義務,以消弭潛在爭議。潘菲公司主張其在與楊青二人簽訂《定金合約》時,已告知合約條款中的“預測面積”系建築面積而非實際使用面積,但對此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根據《建案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建案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可見,法律規定的建案出售計價方法並非只有建築面積一種理解。《合約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定金合約》文本系潘菲公司制定提供,在房屋面積約定不明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楊青二人要求解除合約,其原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一審法院判定《定金合約》應當解除,已付定金應當返還並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潘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均為化名)

文:王長鵬 蔡妍

轉自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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