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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董事長"割韭菜"手法曝光:利用25個账戶對倒交易

中國基金報記者 喬麥

日前,證監會披露了一起私募基金董事長操縱市場的案件,金額、账戶、手法令人均較為令人震撼。

深圳錚峰巨業投資控股股東、董事長吳毅健實際控制25人名下的25個账戶,集中資金優勢,採用盤中拉升、對倒交易等方式操縱“豐華股份”等5股股價,共計獲利1279.5萬元。證監會決定對吳毅健“沒一罰一”,罰沒金額達到2559.1萬元。

控制25個账戶操縱股價

私募董事長被證監會罰沒2559萬左右

近日,證監會向深圳錚峰巨業投資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吳毅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吳毅健自認、其他涉案人員陳述、账戶名義持有人指認、账戶資金來源與去向、账戶交易終端信息、账戶交易特徵等事實和證據,可以認定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實際控制使用安某、程某華、鄧某、方某娟、高某、黃某斌、黃某凡、寇某妮、雷某德、李某梅、林某蘭、林某興、劉某娣、劉某豔、潘某、宋某欣、孫某蕾、魏某、吳某、吳毅健、易某翔、余某、袁某1、袁某2、周某琴等25人名下的25個账戶(以下簡稱账戶組)。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控制账戶組先後操縱“豐華股份”“拓日新能”“粵水電”“澳柯瑪”“海信科龍”等5隻股票股價,證監會決定沒收吳毅健違法所得12,795,320.60元,並處以12,795,320.60元的罰款。

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信息顯示,深圳錚峰巨業投資為成立於2011年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吳毅健。

利用盤中拉升、對倒交易操縱5股

證監會詳細披露了通金投資操縱“豐華股份”等5股的具體手法和操作過程。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账戶組連續買賣“豐華股份”,並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账戶之間進行股票交易(以下簡稱對倒交易),操縱“豐華股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1,882.21萬股,買入金額34,791.45萬元;累計賣出1,882.21萬股,賣出金額34,925.35萬元。經統計,账戶組獲利713,076.29元。

先來看吳毅健控制的账戶組是如何建倉的。

“豐華股份”在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共有27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账戶組在其中22個交易日交易“豐華股份”,佔總交易日的81.48%。账戶組有15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10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佔比達到32.23%。

同時,账戶組存在對倒交易等異常交易行為。

账戶組在15個交易日對倒交易“豐華股份”,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0.11%-11.37%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账戶組總交易量的11.96%,佔市場總交易量的4.06%。其中,8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10%。

再看通金投資是如何洗盤的。

吳毅健控制账戶組操縱“豐華股份”較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2月23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3月3日、3月7日至3月9日、3月11日等9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為:账戶組多次於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豐華股份”,大部分買入申報處於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並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後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佔账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

期間,账戶組存在多次連續買入、拉升股價的行為。

以账戶組2016年3月11日的交易為例,當日10:36:26至11:06:45,账戶組分61筆買入90.76萬股,買入金額1,638.44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均高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42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佔申報買入筆數的68.85%;申報量75.69萬股,佔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87.40%。账戶組對倒交易25.37萬股,佔該時段账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7.95%。“豐華股份”股價由17.30元升至18.32元,漲幅5.90%。

在此期間,账戶組分19筆賣出24.78萬股,賣出金額449.99萬元,對倒交易21.71萬股,佔該時段账戶組賣出交易量的87.61%。账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18.10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17.30元。當日11:07:06至14:59:12,账戶組賣出77.58萬股,賣出金額1,398.39萬元,對倒交易19.18萬股,佔該時段账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4.72%。账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為18.02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17.30元。

對於其余四隻個股,吳毅健采取了相似手法,即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账戶組連續買賣個股,並實施對倒交易,操縱股價。

具體來看,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账戶組連續買賣“拓日新能”,並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拓日新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171.24萬股,買入金額27,196.61萬元;累計賣出3,171.24萬股,賣出金額27,592.68萬元。

期間,账戶組在10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拓日新能”,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2.49%-8.83%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账戶組總交易量的9.90%,佔市場總交易量的5.30%。其中,6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間,吳毅健操縱“粵水電”股價獲利791,575.74元。

在账戶組交易“粵水電”的31個交易日中,17個交易日存在對倒交易,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0.70%-11.80%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账戶組總交易量的12.85%,佔市場總交易量的6.34%。其中,11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1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10%。

操作“澳柯瑪”股價期間累計買入6,164.02萬股,買入金額40,077.04萬元;累計賣出6,164.02萬股,賣出金額40,618.65萬元。經統計,账戶組獲利4,703,511.41元。

“澳柯瑪”在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間共有20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账戶組在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澳柯瑪”,佔交易日的100%。账戶組有15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4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期間累計買入3,419.29萬股“海信科龍”,買入金額26,281.31萬元;累計賣出3,419.29萬股,賣出金額26,637.41萬元。經統計,账戶組獲利3,103,546.29元。

“海信科龍”在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共有14個交易日,账戶組在8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海信科龍”,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0.58%-20.85%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账戶組總交易量的15.09%,佔市場總交易量的10.94%。

提出4個申辯理由

證監會一一答覆

證監會表示,吳毅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聽證中,吳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四條申辯意見,請求免除處罰。我們來看看吳毅健是如何申辯的,證監會是如何答覆的。

第一回合

吳毅健:第一,本案行政處罰依據不足,證監會未公布關於操縱市場的量化認定標準。

證監會:關於處罰的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是我會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判定當事人涉案行為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法律依據,是《證券法》的規定,而非所謂的“絕對量化標準”。

第二回合

吳毅健:他本人並未控制全部涉案账戶。涉案的25個账戶中僅6個账戶由其操作,其余19個账戶由他人操作,其中由錚峰公司投資部助理吳某鋒、蔣某濤分別操作10個账戶、5個账戶,由账戶所有人或實際控制人操作其他4個账戶。

證監會:關於涉案账戶控制關係。吳毅健前期接受我會調查時已明確承認本人操作“程某華”等等17個账戶,綜合其他涉案人員證言、账戶名義所有人指認、账戶交易地址關聯、账戶交易趨同和資金往來等情況,足以認定吳毅健在涉案期間控制上述17個账戶。雖然吳毅健在接受調查期間否認操作“安某”等8個账戶,但8個账戶中部分账戶名義所有人指認吳毅健為账戶交易決策人或操作人,同時,8個账戶都曾使用錚峰公司辦公場所電腦下單交易,且8個账戶交易地址與其他涉案账戶存在重合,交易方向、交易時間、交易行為趨同;部分账戶還與吳毅健存在資金往來。綜合上述證據,足以認定吳毅健在涉案期間控制上述8個账戶。聽證會上,雖然錚峰公司投資部助理吳某鋒、蔣某濤作為證人推翻此前對吳毅健不利的證言,宣稱兩人獨立操作部分账戶,但我會覆核認為,吳某鋒、蔣某濤二人系錚峰公司員工,工作職責為執行經吳毅健同意的投資決策,二人操作账戶交易具有從屬性。因此,在吳某鋒、蔣某濤聽證階段所述事實與二人接受我會調查時所述事實矛盾,且無客觀證據證實或提供其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我會不能采信。其他未出席聽證人員出具的說明材料,亦是類似的情況,我會不予采信。

第三回合

吳毅健:他本人並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他本人並無任何操縱證券市場的動機,所有涉案交易行為均是以真實成交為目的。由於他本人秉持趨勢投資策略,故而在操作上具有“快速建倉、快速調整、快速出貨”的風格。以較高價格申報買入,乃是基於真實買入目的而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交易規則下的被動選擇,並非為了推高股價;在同一交易日內既有買入,也有賣出,乃是基於賺取價差的“T+0”交易方式的自然選擇,亦非為了操縱股價。他本人對涉案股票的持股比例遠低於5%,5隻股票在涉案期間的股價變動或者沒有偏離大盤,或者系由其他市場因素所致。其涉案交易行為並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證監會:關於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吳毅健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足以證實涉案行為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非正常的交易行為。在涉案期間,吳毅健既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账戶之間進行標的股票交易的行為,也有在盤中集中資金優勢進行高價申報,連續買賣標的股票的行為,且在短期拉抬股價後大量賣出。同時,吳毅健的上述操作手法並非偶然、零星發生,而是在涉案期間反覆、大量出現,足以印證吳毅健具有操縱股價意圖。吳毅健的涉案交易行為,乃是典型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非其所謂的基於交易規則的被動選擇或者基於交易策略的自然選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操縱行為之外因素對證券交易價格的影響,並不影響我會對操縱行為本身的判斷,換句話說,在吳毅健連續買賣和對倒交易行為已對涉案股票價格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並不能作為排除吳毅健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合理理由。

第四回合

吳毅健:他本人積極配合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在接受調查期間沒有任何阻礙、拖延。

證監會:關於量罰幅度。經我會核實,吳毅健在接受調查期間,確有積極配合我會調查取證,並主動配合約談账戶所有人情況。基於此,我會決定酌情減少對吳毅健的罰款金額。

綜上,除配合調查情況外,證監會對於吳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其他辯解理由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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