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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勒死傳銷看守 光明時評:適用正當防衛應當大膽些、再大膽些

早前稿件:

雲南小夥陷傳銷勒死監工 案發後給父親發資訊:我殺了人

小夥勒死傳銷看守: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雲南保山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楚雄的傳銷組織,由“監工”日夜看守不得脫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今年2月10日凌晨,張某在如廁時因要求監工王某放自己逃離而發生爭執,王某一怒之下掐住張某脖子,將他推到衛生間牆角處,後張某用羽絨服帽簷上的帶子纏繞王某頸部,致其死亡。此案日前開庭,公訴機構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是在正當防衛中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屬防衛過當,公訴方不予認可。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此案被網友稱之為雲南楚雄版“反殺案”,同昆山“反殺案”的結局相比,竟有天壤之別,前者按故意殺人進行追訴,後者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最新消息是,媒體報導引起了雲南省檢察院的高度重視,該院立即派專人到楚雄州檢察院指導調查核實,要求嚴格依法認定,確保案件公正處理。

筆者認為,討論此案,對如何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包括準確把握一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無限防衛)的條件,都有典型的意義。該制度規定在刑法第20條,共有3款,完整的法條如下(相關要件在括號中注明):

【第1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防衛意圖條件,要求為了保護正當法益)免受正在進行(防衛時機要件,要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還沒有結束)的不法侵害(防衛前提要件,要求有不法侵害現實存在),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防衛對象條件,要求防衛手段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本質是造成對象人身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限度條件,為一般正當防衛所設定,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成立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衛前提條件,要求面臨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防衛後果上沒有限制,哪怕造成不法人死亡也不過當,即所謂無過當防衛,又稱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在同時具備防衛意圖、防衛時機、防衛起因、防衛對象之4個條件的情形下,即可進行正當防衛,防衛限度另說;第2款實際上為一般正當防衛在防衛限度上又設定了第5個條件,即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指重傷或死亡)”,否則成立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寬處罰;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特殊在起因條件上,起因上若面臨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則第2款的限度條件不再適用,就是說不存在超過限度問題,防衛行為哪怕導致防衛對象死亡也不為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故又稱無過當防衛。

本例楚雄版“反殺案”,可以概括為這樣幾個問題:

1、對組織傳銷活動中的非法拘禁行為能否實施正當防衛?

2、如果能夠實施,那麽能實施到什麽程度,只能一般正當防衛還是也可特殊正當防衛?

3、如果傳銷“監工”陷住張某脖子10多分鐘不松手的情節能夠認定,張某可否進行無限防衛?

所謂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行為,可能是一般違法行為,也可能是犯罪行為,都肯定屬於“不法侵害”範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單純剝奪人身自由不滿24小時的,是一般治安違法行為,可給予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或者不到24小時但有毆打、侮辱、虐待以及更嚴重行為的,即涉嫌成立非法拘禁罪,應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傳銷組織通過監工王某等剝奪張某人身自由已達20天,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犯罪,不法侵害客觀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具備。

當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防衛,只有對那些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持續性的不法侵害才能防衛,例如對侵犯著作權、重婚、賄賂等犯罪行為,即使發現了也不能采取防衛措施,因為沒有緊迫性和人身攻擊性等,通過報警完全可以解決。但傳銷中的非法拘禁不通過鬥爭基本不可能恢復人身自由,且此類非法拘禁中常常伴隨著毆打、侮辱等,未把握好分寸丟了性命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因此,傳銷活動中的非法拘禁,無可爭辯地屬於可進行防衛的不法侵害。

非法拘禁在理論上即稱其為持續犯罪,因為剝奪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持續存在,防衛時機條件一直具備。傳銷組織是通過王某來控制張某,剝奪張某人身自由的,對實際控制人王某實施防衛措施,防衛對象條件具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防衛意圖條件。我們知道,防衛措施都是造成防衛對象損害的手段,包括損害其身體甚至損害其性命,不如此不能保護法益免受侵害。例如面對強奸犯不殺死對方不足以解脫時,法律便賦予防衛人以致死防衛權。這時,防衛行為表面上好象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主觀上希望對方死、客觀上也刺死了對方,但這是基於防衛意圖而非殺人意圖實施的,法律便阻卻其違法犯罪性,將其評價為正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對王某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當然是為了恢復自身的人身自由,防衛意圖條件完全具備。

可見,對非法拘禁進行正當防衛的4個條件都沒有問題。

關鍵是限度條件如何把握。很顯然,單純的非法拘禁之不法行為,哪怕其中還夾雜著一般毆打、侮辱等,由於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程度,只能實施一般正當防衛,而不能無限防衛。若造成了防衛對象重傷或死亡的後果,應成立防衛過當,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本案同昆山“反殺”案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昆山案有完整的監控影片,能夠清晰地還原事實,而本案發生在廁所,那裡不可能有監控。現辯方主張監工狠勁掐住張某脖子10多分鐘死不松手,而掐脖子是可以致人死亡的,這是個常識。若這一細節能夠查實,認定為“行凶”就沒有問題,這樣就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了,張某即沒有任何刑事責任。

總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不能認定為單純的故意殺人犯罪,還存在無限防衛、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的可能。即使監工死掐張某脖子10多分鐘的情節無法查實,至少可能成立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一個從寬幅度很大的情節,哪怕定故意殺人罪,也是“應當”而非“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楚雄中院根據張某存在自首、被害人過錯,再加上防衛過當等諸多從寬情節,哪怕以故意殺人罪定性,也可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總之,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宗旨是,既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也防止有人借防衛之名實施違法犯罪,試圖搞好兩者平衡。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防衛人普通過於苛求,認定正當防衛甚至防衛過當,存在畏首畏腳的情形,導致刑法第20條幾成“僵屍法條”。因此呼籲國家層面和社會各方對防衛人多些寬容和同情,司法機構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應當大膽些、再大膽些。

劉昌松 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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