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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製止施暴案”趙宇被移送檢察院 律師:將作無罪辯護

“男子見義勇為救下被侵害女子,反被拘留14天”的消息引發關注。2月18日,當事男子趙宇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看到鄒女士被打還喊救命,自己上前把李某拉開。

“當時他先動手打了我兩拳,把他撂倒在地後,他掰我手指頭,為了掙脫我踩了下他。”事後,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新京報記者從趙宇代理律師范辰處獲悉,今天(2月20日)中午,福州市警察局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將趙宇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

對於趙宇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有律師分析認為,目前不好界定。“如果沒有視頻,通過各方的說法可能還原不了客觀事實,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如果構成防衛過當,趙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視頻丨福州一男子見義勇為製止強暴反被拘 涉嫌施暴者:希望法院讓他賠償。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鄒女士家門的門把手被損壞。 新京報記者 黃啟鵬 攝

女子稱先遭跟蹤 對方踹開門後實施毆打

鄒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2018年12月26日23時35分左右,在回家途中發現自己被跟蹤。對方跟至家門口想要進去,鄒女士遂將門反鎖,隨後該男子踢門並將門踹開,“現在門上還有腳印,門鎖也被踢壞了,踹門後他說要留下過夜。”

鄒女士拒絕後,試圖將該男子推出門外,對方不肯並摔壞了鄒女士的手機,“我一直在反抗,說要報警,但他打了我的右臉,現在還是腫的。後來,他拿著燒水壺要往我頭上砸。”

鄒女士稱,事發當天自己的閨蜜也在屋內,“聽到聲音後,我閨蜜發現事情不對,搶過燒水壺後便往外跑去報警。過程中,他一直在打我,還拿鋁合金凳子砸我的頭,一周過去了頭上的包還在。”

鄒女士反抗的過程中,該男子開始脫她的衣服,“他準備強奸我的時候,趙宇進來了,拉開了他並把他推倒在地上。”“他起身後,便要打趙宇,兩個人拉扯起來,由於被打到了頭,我後面就暈過去了,警察來的時候,閨蜜把我搖醒的。”

今日上午,趙宇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日他和妻子在家聊天時聽到踹門聲,“有人喊救命、強奸,我就下樓去看了,當時男子左手掐(女孩)脖子,右手握拳打她,臉上能看到明顯的淤青,額頭上也有兩個包。”

“我拉開他後沒有打他,但他打了我頸動脈和右胸一拳,看他還要動手,我就把他撂倒了。他就拽住我的手不放,為了掙開他,我踩了他一腳。”

趙宇家屬提供的通知書和證明書。

男子被以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檢察院

此事被當地媒體報導後,引發關注。據福建台新聞頻道報導,被指侵害女子的男子李某,經鑒定傷殘達到二級。

今日中午,新京報記者致電涉事男子李某,其表示,自己遭到了趙宇的毆打,受傷部位在腹部。就事發當日的情況,他說,“門開著的沒鎖,我站在門口,他(趙宇)踢了一腳把門踢壞了。”至於其他細節,李某以沒有時間為由掛斷了電話。

趙宇表示,自己與李某並不認識,事發後,警方於2018年12月28日通知他去做筆錄。據其提供的由福州市警察局晉安分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顯示,2018年12月29日,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被羈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據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於2019年1月10日出具的釋放證明書寫道,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拘留,因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應立即釋放,經晉安警察分局決定,予以釋放。

趙宇妻子告訴新京報記者,今日上午10點多,趙宇被福州市晉安分局帶去協助調查,中午被移送到晉安區檢察院。福州市警察局晉安分局移送起訴告知書顯示,晉安分局認為,趙宇過失致人重傷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下午3點左右,趙宇妻子接到趙宇電話得知,檢方要求他等待通報發布後再離開。截至發稿,趙宇依然在晉安區檢察院等候。

晉安分局認為,趙宇過失致人重傷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受訪者供圖

代理律師:將為趙宇做無罪辯護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趙宇已正式將該案委託給自己與白雲飛律師共同代理。

范辰律師表示,此次警察機關移交起訴的罪名有變,“此次由故意傷害罪變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我們明日將抵達福州,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我們將為趙宇做無罪辯護。”

對於案情,范辰律師表示,以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該事件三位當事人,鄒女士、鄒女士室友及趙宇所描述的情況都基本一致,“從三人表述來看,趙宇是在李某試圖對鄒女士進行強暴的過程中,製止了其行為,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刑法》二十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在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左堅衛認為,之前警察以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拘留,檢察院不予批捕,現在警方以過失致人重傷罪移交檢察院,應當是考慮到存在防衛過當的情況。趙宇出於好意幫助別人,應予以從寬處罰,具體看檢察院如何處理。

追 訪

正防衛過當存爭議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君本律師事務所王飛律師認為,趙先生見到別人受到侵害去幫助,屬於見義勇為,問題在於是否防衛過當。“按照他的說法,當時他的手指是被對方掐住,我認為是屬於正當防衛,人的手指是很脆弱的,踢一腳也是合乎當時情境的。”

王飛介紹,正當防衛的限度在於應處於侵害正在發生的過程中,如果已經制服,不會造成威脅再去防衛,就是防衛不適時。另外是防衛的強度,如果對方只是徒手,另一方用刀,可能就屬於防衛過當。

另外他提出,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不是一般超過限度。“要看雙方身體和力度條件,要考慮當時的情境,面臨這樣的侵害能不能掌握度。”王飛說,“目前不好界定,如果沒有視頻。通過各方的說法可能還原不了客觀事實,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如果構成防衛過當,趙先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王瑞文 趙朋樂 黃啟鵬 實習生 龍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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