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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孫小果“發明專利減刑”,仍有正義價值

重新審視孫小果舊案,是要在舊案的條分縷析中,讓事實真相浮出水面,實現正義回歸,這也是法治的真正使命。

孫小果在昆明一家定製西裝店試裝,拍攝時間2018年。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文 |歐陽晨雨

樹欲靜而風不止。“昆明惡霸”孫小果涉黑涉惡問題,仍在發酵中。公眾尤其關注的是,孫小果究竟通過何種方式,從一名死刑犯走出監獄?

據紅星新聞記者近日確認,孫小果有一項“聯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發明專利,此發明專利可能助其減刑。為孫小果具體辦理了此項發明專利申請的是,昆明某專利事務所。5月10日,該所負責人何某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當年前往專利事務所送來此項專利相關材料的,是孫小果的母親。

一起多年前的舊案,隨著媒體的曝光和聚焦,湧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重新審視舊案,並不是挖出爆料、奪人眼球,而是在舊案的條分縷析中,讓事實真相浮出水面,讓程序瑕疵無處藏身,讓司法正義實現回歸。這也是法治的真正使命。

不可否認,一些服刑人員利用發明創造獲得專利,的確是一條爭取減刑的捷徑。我國97刑法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現,屬於“應當減刑”的範圍。也就是說,如果孫小果手握這個發明專利,就必然擁有了減刑的“丹書鐵券”。

問題是,這個發明專利是服刑人員在“執行期間”的智慧創造,還是他人在“獄外”代勞。如果是前者,此發明的確能遏製城市裡下水道窨井蓋被大量惡意偷盜現象,為其減刑也沒有什麽不妥。如果是後者,“寬宥”顯然就與立法原意相衝突,即便有關發明創造的分量再重,也不應納入減刑的範圍,否則體現“教育挽救功能”的減刑,就可能淪為憑借金錢、關係等“贖買”的物品。比如,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當年就是憑借購買的“汽車前後雙視鏡”發明專利重大立功,最終實現了不法減刑的目的。

為了遏製“監獄發明”亂象,最高法2016年11月15日頒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就對“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作出了專門限制,明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

在司法實踐中,正常流程應是服刑犯人獨立研發出某種發明,通過所在監獄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取得專利後通過所在監獄向法院提出減刑申請,檢察院、法院審核後確認減刑,這也是為了防止他人代勞,借以助攻減刑。

從報導情況分析,孫小果的這一發明創造,其實很難歸功於其本人。孫小果因故意傷害罪、強製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重罰且被監獄羈押,之前並無任何發明創造相關活動;而從程序上看,媒體報導顯示,這一發明創造也並非孫小果親手“推動”,而是其母親代辦專利申請。如果媒體報導屬實,這番違反程序的獄外操作,削弱了該發明創造的法定效力,不應得到司法認可。也就是說,孫小果因發明創造獲得的“減刑”,應當被法院依法取消。

時間不能抹去正義的瑕疵。究竟是什麽讓昔日的“昆明惡霸”,逃避法律的嚴厲製裁,化身為現在的涉黑涉惡犯罪團夥頭目,理應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在媒體輿論的持續關注下,孫小果案已被列入“典型”,相信隨著有關部門介入調查的深入,真相終將大白於天下。而堅守法治、嚴肅執法、堵塞漏洞,司法正義終將呈現其應有的色彩。

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何睿 校對:范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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