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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囚犯挖地道隨意進出監獄 “孫小果”都不敢這麽乾

住單間、開小灶,挖通暖氣地溝隨意出入監獄,服刑期間在外交通肇事讓死者頂包、在娛樂場所製造重傷刑事案件,本無立功表現卻有人為其記功,本無悔改之意卻輕鬆獲得減刑……如果說,雲南的孫小果“死裡逃學生”已足夠魔幻,那內蒙古罪犯席某某所受到的種種“優待”,則更是突破了普通人對監獄的想象。

內蒙古紀委監委網站6月30日發布消息,披露了內蒙古錫林浩特監獄趙慶林等16名獄警的違紀違法問題。經查,2004至2007年,該監獄相關領導及公職人員玩忽職守、放縱罪犯,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席某某充當“保護傘”,致使席某某被違規違法減刑,甚至在其服刑時脫離監管場所、重新犯罪,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個中細節的披露,讓我們震驚之餘也不免生疑:會不會“是孤陋寡聞限制了我們對‘監獄風雲’的想象力”?畢竟就目前看,孫小果式境遇顯然不是孤例。

監獄不是罪犯享受生活的地方,更不是罪犯繼續當大哥的所在。席某某何以能在錫林浩特監獄,擁有16名獄警“小弟”,為其長期提供細致入微的服務?這些司法系統的公職人員是畏懼席某某本身的黑勢力,還是席某某背後有更大的能量?

這些問題待解,但毫無疑問,除惡務盡,掃到獄警這一層不該算完,否則無法匹配通報文稿中的“目無法紀、擅權枉法,觸目驚心、令人發指”。非但如此,“席某某” 究竟是何許人也、姓甚名誰,公眾似乎也有知情權。

雖然“目無法紀,擅權枉法”,錫林浩特監獄原監獄長趙慶林等16人實際受到的處罰,卻僅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留黨察看、行政撤職、降級、降低退休待遇等處分。換言之,他們都這麽“觸目驚心,令人發指”了,卻不影響繼續拿公務員的退休金,這難免給人“罰不當罪”之感。

通報中對此的解釋,“因已過追訴時效,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上確有追訴時效的說法,按照刑法第87條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在該案中,席某某經三次違規減刑後於2007年11月20日被釋放,趙慶林等16名獄警2018年9月被調查,中間過了10年又10個月。當地認為“已過追訴時效”,表明認定這16人可能判處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下。

問題是,這些“保護傘”可能的量刑區間就必定在10年以下嗎?根據通報內容,16名獄警至少涉嫌觸犯以下罪行:編織假材料讓席某某多次違規減刑,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明知席某某服刑期間撞死人打傷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涉嫌徇私枉法罪。值得一提的是,徇私枉法罪情節特別嚴重,可判10年以上,僅徇私舞弊減刑罪為7年以下。

而讓席某某自由出入監獄(2005年7月,席某某在服刑期內脫離監管,駕駛汽車交通肇事,致使1人死亡;交通肇事52天后,席某某又夥同他人在錫林浩特市製造了1人被重傷害的刑案),是否構成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罪,也有些爭議。這裡面,若多項罪名共同成立,可能數罪並罰。

當地認為“已過追訴時效”,究竟是出於怎樣的考量,是認為該情節不構成“特別嚴重”還是其他原因,顯然宜有進一步的釋疑。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與該案情節類似的山西“黑老大小四毛案”有些相似:“小四毛案”中,從省管幹部到基層民警,90多名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都成了“小四毛”任愛軍的小弟,有人主動為他在監獄內開單間、設小灶,並縱容其與外界聯繫減刑事宜;有人為他減刑出力,甘當“馬前卒”。最終12名官員被移送檢方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相形之下,席某某案中有些情節更嚴重。

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是體現一個國家司法文明和公平正義的重要窗口。而今,從多地“孫小果案”到山西“小四毛案”再到內蒙古席某某案,個中遺留問題都借助這輪掃黑除惡之機被揪出,印證了掃黑除惡將箭頭對準存量問題的必要性,也說明以往一些地方的監獄亂象不容小覷。雖是舊案,但其教訓值得當下引以為鑒。

舒聖祥(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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