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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司在海口一塊商業用地建房當住宅樓宣傳 被罰30萬元

2月21日上午,海口秀英法院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了一起因房地產銷售公司虛假宣傳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當場駁回涉案房產公司訴訟請求。

涉案銷售商在銷售其在海口市海甸沿江五西路的某建案時,以該建案為住宅性質的建案進行宣傳,宣傳內容大量體現生活住宅元素,未反映真實的土地性質及房屋用途,對購房者隱瞞了該建案土地為商業金融性質用地的事實。根據該建案購買者的舉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隨後進行了立案調查,認定銷售商此舉系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對銷售商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銷售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撤銷海口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及銷售商代理人出庭應訴,另有20餘名業主到場旁聽。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原告開發建設的涉案房產為商務辦公性質的樓房,但其在印製的宣傳品及網站發布的廣告中均突出宣傳涉案房產的生活住宅性質,誤導、欺騙消費者,其行為違反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違法事實清楚。

原告作為開發商及涉案房產的銷售者,其身份符合我國《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主身份,應對涉案虛假廣告承擔責任。被告依據職權在接到投訴後立案調查,並在查明原告的違法事實及履行告知程序後充分考慮原告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影響且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較小的情節,從輕對原告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其行為並無不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該案審判長李會勤法官在庭後表示,宣傳廣告對於銷售的作用明顯,但如果涉嫌誇大宣傳和虛假宣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銷售商應樹立誠信意識,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建立消費者信賴的品牌。對於處於信息劣勢地位的消費者來說,除了政府、房地產商的努力外,消費者自身也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房地產專業知識,充分利用信息社會的方便條件,多方面獲取商品信息,減少自己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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