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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更名未及時改 馬蜂窩被罰30萬

工商部門認定其虛假宣傳;馬蜂窩稱並非廣告主,起訴並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 實習生呂燁馨)消費者預訂喜來登酒店,事實上酒店已改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以發布虛假廣告為由,處罰北京馬蜂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馬蜂窩)30萬元。

馬蜂窩不服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昨日下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朝陽工商分局稱,消費者沒找到預訂的酒店,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影響。

馬蜂窩稱第一時間在系統改名

馬蜂窩起訴稱,2012年5月1日,其與藝龍網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藝龍網)簽訂《分銷合作協定》,約定由馬蜂窩推銷酒店產品,藝龍網支付服務費。

2017年3月14日,消費者通過馬蜂窩運營的網站預訂4月1日入住“虹橋喜來登上海太平洋大飯店”,在該筆交易中,馬蜂窩收取35.55元服務費。但3月23日,該酒店更名為“虹橋錦江大酒店”。

因消費者投訴,朝陽工商分局於今年4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馬蜂窩發布虛假廣告,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

馬蜂窩認為,其並非廣告主,不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情形,不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的主觀故意,為此將朝陽工商分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蜂窩代理人表示,酒店更名在消費者預訂成功之後、入住日期之前,原告已於酒店更名3天后在系統中第一時間更改名稱;此外酒店產品和服務均來自藝龍網,應由其承擔相關責任。

工商稱馬蜂窩以未更改的名稱銷售產品

昨日下午的庭審中,朝陽工商分局一名工作人員和代理人出庭應訴稱,去年7月接到投訴,消費者稱預訂虹橋喜來登酒店沒找到,涉案地址卻是錦江酒店,因此聯繫客服退費。

該局經調查,認為原告違反《廣告法》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被告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要求法院駁回起訴。

為何認定原告發布虛假廣告?被告代理人稱,酒店於2017年3月23日變更名稱,後原告仍在網站上以未更改的名稱銷售產品,並於3月24日接受預訂訂單。根據藝龍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分銷合作協定等,原告直接銷售酒店產品並接受匯款,既是該產品的銷售者,也是廣告發布者。

雙方在原告是否為廣告主、是否對消費者產生危害等展開辯論,該案未當庭宣判。

■ 焦點

1 馬蜂窩是不是廣告主?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與酒店產品分銷合作協定目的是賺取傭金,原告是廣告主。

原告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原告只是發布廣告者。

原告提到,合約中明確約定,酒店產品及服務均來自藝龍網,藝龍網對相關產品擔責,原告的服務費是通過在官網發布酒店產品的鏈接方式獲取。原告僅提供資訊展示的服務,賺取的僅是傭金。

對此被告表示,經調查,原告能從藝龍網提供的網絡接口獲取所有酒店的資訊。此外,藝龍網提供的情況說明、合作代理通知書、網絡系統截圖、酒店預訂合作協定書、付款票據、工作記錄等,證明原告與藝龍網是分銷合作關係,二者間的費用結算是傭金,而非廣告費。

2 是否對消費者造成影響?

原告認為,涉案酒店更名,僅是股東會決議、發布新聞稿,工商登記中並未更名,原告過錯並未達到被告認定的程度。酒店自身品牌授權到期,屬於酒店內部經營問題,與實際服務提供及消費者的權利無關。酒店在服務、價格等方面均與更名前完全一致,前後沒有任何變化,因此未對消費者造成影響。

被告則表示,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從對外的公示中得知酒店更名,不是以工商登記中變更登記為準。酒店品牌的變化,意味著服務品質的變更,不單是名稱。原告怠於履行變更的義務,消費者沒找到預訂的酒店,因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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