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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願舉戒尺 立法明確教師“懲戒權”為何遲遲難實施

因為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並向社會征求意見,擬明確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和學校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管教權這個名詞重回公眾視野。

但紅星新聞記者多方調查卻發現,廣東並非第一個探索教師懲戒權的地方,青島市在2017年頒布的《青島市中小學管理辦法》就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提出“教育懲戒”的概念。

地方擬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權背後,依然存在重重難題和顧慮。有一線教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老師管教的尺度很難把握,寧願不要這個懲戒學生的權利。而有學生家長和教育專家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這一規定確實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仍然難以擺脫教師不敢管、不想管或不能適度懲罰學生的困境,頒布具體細則必不可少。

圖據東方IC

青島先行提出教師懲戒權

但兩年後細則仍未頒布

雖然這次廣東省明確教師有懲罰學生的權利引人關注,但這並非國次。2016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7年2月4日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頒布。青島市在地方教育立法方面先行先試,頒布了以學校為主體的地方教育規章,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懲戒”概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

當年2月25日,時任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洪琪曾向媒體表示,“下一步,青島市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專家,發動校長、教師、家長、學生和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科學研討教育懲戒的內容和形式,研究頒布一個詳細實施細則”。

時隔兩年,2019年4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青島市教育局獲悉,截止目前青島市並沒有頒布關於教育懲戒的實施細則。4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向青島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詢問細則制定的詳細情況,但未得到回復。

那麽青島的學校有沒有執行教育懲戒權?“真正的體罰已經絕跡多年。”4月22日,青島九中辦公室主任高峰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青島市和廣東省明確教師懲戒權值得認可,適當獎懲符合教育發展規律。但從現實來看,雖然有制度保證,但還沒有頒布實施細則,另外也面臨著現在社會信息渠道增加,各方對教育都很關注,過去正常的可以接受的懲罰手段,放在現在很可能引起負面輿情。再加上現在的學生也有很大變化,他們本身對很多事情的看法與以前的學生不一樣,並且越來越多的90後、95後教師參加工作,整個教師隊伍的觀念也在變化,比如抄寫課文的懲罰,現在就被認為很幼稚。

學校執行什麽樣的懲罰,學生可以接受?高峰說:“我們現在的做法是,違反校規校紀,要求學生寫檢查,這算作一個懲罰。另一個,就是在寄宿製學校,國家和省有寄宿製規範,我們學校自己制定了一個寄宿積分製,如果學生違反學校住宿規範,積分扣到一定程度,學生將面臨的懲罰是必須停宿一周,讓家長接送上學。此外,現在國家提倡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我們現在談得上的懲罰就是,對表現不好的學生,讓他參加學校勞動。這是一個比較新的懲罰方法,學生也比較能接受。總體來說,這些年學校接到關於懲罰學生的家長投訴越來越少。”高峰認為,獎和懲作為一對辯證關係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教育好孩子,為孩子發展負責。所謂懲罰就得秉承這個宗旨,遵循社會和教育發展規律,起到正向引導的作用。

明確教師懲戒權條例

廣東將初審,湖北正調研

作為廣東省今年將初次審議的法規項目,《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明確提出“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在附帶的《起草說明》中指出這條規定“根據教育規律,明確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和學校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邢台學院文學院教授、民盟邢台市委副主委陳鳳珍呼籲,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中應該包含教師在必要時候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文。

另外,湖北省也在積極調研,推動制定條例明確教師懲戒權。4月18日,教育專家、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廣東省制定條例賦予教師管教權是有必要的。周洪宇接受採訪時透露,他正在湖北省恩施市就這一問題展開調研,“這次調研已經去過隨州、宜昌等地,調研的目的就是為了推動湖北省盡快制定《湖北省中小學管理條例》,用同樣的方式賦予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但在具體問題的理解和提法上將與廣東省的做法不完全相同”。

圖據東方IC

【各方看法】

家長稱懲罰學生必不可少

但教師顧慮重重

專家: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必不可少

陳鳳珍稱:“為了使學生少犯錯誤健康成長,使教師擺脫管與不管的兩難境地,使中小學校學生管理進入正常軌道,建議明確教育懲戒權。”她認為,頻繁被曝出的校園欺凌現象正反映了部分學生規則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學校教育懲戒功能發揮不足。如果在孩子犯錯誤的初期,教師能夠給予適當的懲戒,反倒有利於犯錯學生深刻反省,知錯改錯,培養規矩意識。

周洪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兩會他也提出在《教育法》中明確教師懲戒權的提案。他曾向媒體表示,近年來發生的“校鬧”事件,折射的是在當下中小學教育管理中缺乏法律規製,學生犯錯教師沒有法律賦予的懲戒權,導致教師不敢管成為普遍現象。學校管理缺乏法治思維,在學生發生意外時,無法合理劃清責任。所以,應當盡快制定制度條例,賦予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依法保障學生在校的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秩序,推動依法治教。

家長:適度懲罰學生利於孩子成長

家住廣州的朱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孩子今年正在讀初中二年級。之前孩子不聽話時,曾被老師罰抄作業,這樣的懲罰她可以接受。朱女士說:“孩子不聽話時老師有必要進行適度懲罰,這樣能讓孩子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任何地方都有規則,破壞了規則就應該受到懲罰”。

廣州的喬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的孩子正在讀五年級,雖然孩子沒有經歷過老師的懲罰,但聽孩子講過,老師曾對別的同學進行罰站。喬先生表示,這樣的懲罰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對學生進行打罵,沒有給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傷害就可以。

喬先生說:“現在的小孩得到的寵愛太多,因此在面對挫折和批評時的承受能力太差。如果學校老師能夠在孩子犯錯誤的時候,給予適度的批評,甚至適當的懲罰,不論對於孩子獨立反思錯誤,還是培養孩子獨立承受挫折都是好事”。

廣州的馮女士的大女兒讀小學二年級,小兒子正上幼兒園。馮女士告訴紅星新聞,作為父母,自己的學生時代也經歷過老師的懲罰,比如罰站、罰抄寫作業、罰跳樓梯,這些懲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自律的,適度懲罰可以讓孩子汲取犯錯誤的教訓,有利於成長”。

教師:懲罰學生確實有所顧慮

但談起懲罰學生,不少教師卻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擔憂。

前不久,洛陽的王女士剛從一所郊區小學調到市區一所小學任教。王女士說:“學校嚴格要求教師不能對學生使用暴力和冷暴力,而且自己也有意識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因為學生的電話手錶可以拍照告老師。一旦老師被告到學校或者教育局,結果很糟糕”。

王女士講到,去年,她在一所郊區小學任教。遇到一個二年級的孩子,他年齡比班裡其他孩子都大,而且很調皮,成績很差,經常欺負同學,甚至往同學頭上撒尿。但她當時能做的也只有叫家長,可是家長也不配合,自己也很為難。

對於廣東省制定法規明確教師的管教權,王女士表示,這個制度很好,但還是接受不了。“從情理上教師還是沒辦法處罰學生,因為家長都講法律維權,老師管教的尺度很難把握,懲罰學生很容易導致老師受傷”。

廣東省佛山市榮山中學的李老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的一個同事曾對不遵守學校紀律的學生進行語言上的管教,並且做了留堂處理,但這名學生語言過激並動手推了同事,同事動手製止,被學生告訴了家長,家長找到學校要求老師道歉。這件事給同事心理造成了傷害。李老師表示,作為教師懲罰學生確實有所顧慮,“省裡明確教師管教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老師們管教學生時的心理負擔,但是如果有細則公布,教師嚴格按照做,效果更好”。

青島市某重點中學的張老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曾對一些作業完成得不好的學生罰站,也會把太過分的學生請到教室外面罰站,但不會過分懲罰學生。張老師說,老師們對處罰學生越發慎重,一些學生目無尊長,確實不敢管。用制度來明確教師懲戒權,確實能減輕一些教師管理學生的負擔,學校在開學之初應該把這些規定向家長公示,便於日後執行。

罰站學生幾分鐘,湖南株洲一女教師被關7小時,後涉事派出所副所長被停職。圖據東方IC

【專家意見】

教育懲罰措施必須具體明確

“一定”“適當”都太模糊

周洪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嚴格意義上廣東省提出的教師管教權與自己提出的教師懲戒權存在不同,教師管教權內容更廣泛,而教師懲戒權對六項內容進行了嚴格界定。

今年兩會,周洪宇曾向媒體詳細介紹過這六項內容,包括:1.批評和製止學生不正當的言行舉止;2.將侵犯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犯錯誤學生與其他學生隔離開來,以保護其他學生;3.要求犯錯誤學生寫認識自己錯誤的檢討書交給老師,以保證不再重犯;4.視情要求犯錯誤學生打掃教室清潔,以糾正其破壞教室清潔的錯誤行為;5.視錯誤嚴重情況適當取消犯錯誤學生參加某些集體活動(如“春遊”“秋遊”)的權利;6.讓家長帶回家進行批評教育,等等。

而目前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布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對教師管教權的界定相對簡單。隻提到:“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4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廣東省教育廳和司法廳就《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和《起草說明》中“明確教師管教權”是否制定了更詳細的實施細則進行詢問。得到廣東省教育廳工作人員答覆稱,目前該草案正在征求意見階段,不便接受採訪,未來教育廳將發布更多解讀材料。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與《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相比,《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在明晰教師懲戒權方面可以說“更進一步”,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情節,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明確為“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可以對有這些行為的學生進行“一定”的教育懲罰。可是,“一定”是什麽,仍舊不清晰。如果不明確界定“一定”是什麽,教師依舊無法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進行懲戒教育。

熊丙奇認為,教師對學生進行處罰,目的是維護課堂教學秩序,是對影響教學秩序的行為進行有針對的批評、懲戒。然而現在,如果教師采取了懲罰教育措施,就存在會被指控為體罰、變相體罰學生,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當事教師會被認為師德有問題,並被追究責任,教師進而也就對學生放任不管。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想管或者不能適度管理,這就是當下教師進行懲戒教育的困境。

因此,僅僅明確教師可以采取“一定”的懲罰教育措施是不夠的,必須十分具體。即諸如批評教育無效後,可以罰站,直至請出教室。這就如《刑法》,針對某項犯罪行為,都有明確的刑事責任,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們也要明確懲戒教育的細則,並張貼在教室裡,讓所有學生、家長都清楚。對學生實施懲戒教育,不能只是概念化地明確教師可進行“適當”“一定”的懲罰教育措施,必須細化,越具體越好,這才能讓教師實施懲戒教育有現實可操作性。

紅星新聞特約記者 吳陽 發自北京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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