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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回應“淶源反殺案”:不起訴有利於弘揚正氣

據央視新聞消息,3月3日,檢察機關對“淶源反殺案”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對“淶源反殺案”作出處理後,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彭少勇就本案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檢察機關不起訴“淶源反殺案”

問:最近一段時間,“淶源反殺案”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檢察機關對警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王新元、趙印芝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請您介紹一下這起案件的辦理經過。

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彭少勇:本案由淶源縣警察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0月17日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2月24日,淶源縣警察局以王某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撤銷對王某某立案,以王新元、趙印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於3月3日對王新元、趙印芝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王磊多次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

問:請您介紹一下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主要事實。

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彭少勇:2018年1月,王新元、趙印芝夫婦之女王某某在北京某餐廳打工時與王磊相識,此後王磊多次要求與王某某進一步交往但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為逼迫王某某與其談戀愛多次到王某某學校和淶源縣家中對王某某及其家人進行騷擾、威脅。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並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王某某之母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衝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王新元、趙印芝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問:認定王新元、趙印芝行為是正當防衛,符合特殊防衛條件的主要理由是什麽?

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彭少勇: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牆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衛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牆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並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著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一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凶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製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衛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牆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衛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根據以上理由,淶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不起訴有利於弘揚正氣、懲惡揚善

問:認定王新元、趙印芝正當防衛有什麽重要意義?

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彭少勇:“淶源反殺案”發生後,受到社會輿論和群眾的高度關注。對此案的處理,體現了檢察機關“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回應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突出問題的普遍關切,有利於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依法的辦案態度,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體現了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決心,有利於弘揚正氣,懲惡揚善,釋放正能量,培育良好的社會風尚。

編輯 戴玉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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