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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加入傳銷持刀揮刺致1死 檢察機關: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盛春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盛春平故意傷害一案,杭州市桐廬縣警察局於2018年8月12日接受報案並立案偵査,2018年8月13日盛春平在山東歸案並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杭州市桐廬縣檢察院批準依法執行逮捕。2018年10月24日案件移送杭州市桐廬縣檢察院審査起訴,該院於同年11月20日將案件報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査決定。

杭州市檢察院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盛春平系山東省萊州市人,在網上結識傳銷人員郭麗(已被判刑)。2018年7月30日,郭麗以談戀愛為名將盛春平騙至杭州市桐廬縣,根據以“天津天獅”名義活動的傳銷組織安排,郭麗等人接站後將盛春平誘至傳銷窩點。盛春平進入室內先在客廳休息,郭麗、唐國強(已被判刑)、成某某等傳銷人員多次欲將其騙入臥室,意圖通過采取“洗腦”、恐嚇、體罰、毆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傳銷組織,盛春平發覺情況異常予以拒絕。後在多次口頭請求離開被拒並遭唐國強等人逼近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警告,同時提出願交付隨身攜帶的錢財以求離開,但仍遭拒絕。之後,事先躲藏的傳銷人員鄧移法、郭傳江、劉於湞(三人已被判刑)等人也先後來到客廳。成某某等人陸續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後退,當成某某上前意圖奪刀時,盛春平持刀揮刺,劃傷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頸,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髒破裂,盛春平丟棄隨身行李趁亂逃離現場。

當日,傳銷人員將成某某送醫院治療。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後,未遵醫囑繼續進行康復治療。8月11日,成某某在傳銷窩點突發昏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銳器刺戳作用致心髒破裂,在愈合過程中繼續出血,最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杭州市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盛春平案發時身處封閉的空間,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閱聽人多不法傳銷人員侵害。為逃離現場,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揮刺傳銷人員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盛春平不起訴。

傳銷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傳銷犯罪往往伴隨對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嚴重侵害,杭州市檢察機關在繼續嚴厲打擊傳銷犯罪以及伴隨於傳銷活動中的非法拘禁、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自衛,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

依法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填補公權力保護的隙縫,織密織強法律保護網;有利於震懾犯罪,遏製傳銷犯罪的擴散;有利於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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