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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煤化工未按規召開股東大會 被山西證監局責令改正

  新浪財經訊 近日,山西證監局發布了對陽煤化工的行政處罰決定。證監局指出,陽煤化工關聯交易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式並披露,並且未按規定召開股東大會。

  詳情如下: 

  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式並披露

  2017年8月、12月,你公司兩次與關聯方太原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太化集團)簽訂化肥採購合約,累計金額2.64億元(2017年實際發生1.44億元)。2017年11月,你公司分別與關聯方陽煤集團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簡稱太化新材料)、新疆國泰新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新疆國泰)簽訂委託代銷合約,2017年度從太化新材料、新疆國泰採購金額分別為1.70億元、0.31億元。上述關聯採購金額超過公司2016年經審計淨資產的5%,公司未在日常關聯交易中預計,也未單獨履行審議程式並披露,且2017年年報中披露不完整。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第九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按規定召開股東大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為-109,050.67萬元,實收股本175,678.69萬元,公司未彌補虧損金額超過實收股本總額1/3。公司未按規定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審議,規範運作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二條、《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責令改正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送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

  2018年7月27日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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