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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女職工:又一省擬放「痛經假」!有女性卻說:不需要…

日前,山東擬確定「月經假」的消息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陝西、浙江、江蘇等在內的眾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徵求意見:痛經或者月經過多者,給予其病假1至2天

近期,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就《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月經入假」成為亮點。

據法制日報報導,《辦法》稱,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月經入假」是《辦法》的最大亮點,其規定用人部門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給予其病假1至2天。

《辦法》對懷孕、流產及哺乳期婦女也賦予了不少紅利:女職工懷孕不滿12周並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間休息1小時,並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懷孕不滿10周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10周不滿16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16周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部門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時間。《辦法》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對用人部門違反經期、孕期、哺乳期等規定的,《辦法》的懲罰也很嚴厲,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痛經假」其實由來已久

據中國新聞網報導,「痛經假」這一女性專屬假期其實由來已久。

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層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廣東、陝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蘇、江西、山東、甘肅、湖南、四川等,至少十餘省份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根據各地規定,女性在「特殊時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加入了「痛經假」,《規定》提出,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部門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也提出,對經期女職工,規定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2天。

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除了規定女性職工可享受「痛經假」,還明確用人部門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

網友卻說:女性不需要...

「痛經假」等進入地方規定,對很多職場女性來說都是好消息,但檔案頒布的同時,其可操作性也引發關注。

記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陝西、重慶等地的規定中都提到,女職工請「痛經假」需要經醫療機構證明。但現實生活中,為請1天假專門跑到醫院開具證明,讓很多女性職工感到難度較大。

去年就曾有媒體報導,《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實施20天后,杭州多家醫院都未曾有人開具過痛經病假單。

在同樣實施「痛經假」的陝西,也有報導稱,有女性在醫院申請此類病假條時遭遇多重障礙。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來做各項婦科檢查、或被告知「痛經假條只能在痛經當天開具」。

針對這類現象,有網友就吐槽,等到痛經再去醫院開證明,不如給經期的女性直接放假:

@櫻桃味的夏天:我來姨媽要是還有力氣去開證明,我就直接去上班了。

@周平王:忍著痛去醫院開證明嗎?

還有網友擔心,這看似好消息的「痛經假」,可能會成為女性就業以及職場競爭的「包袱」。

@LUNA815:如果休了月經假,會被辭退嗎?

@熊貓葛葛:企業以後更不敢招女的了,這樣的政策只會把女性往家庭裡趕。

@大算算同學:我自己一個人能扛一桶水上樓,我不需要這莫須有的月經假。

@祝笙嘻嘻:如果我肚子痛得受不了我會請病假的,女性不需要這樣的特殊保護。

@孔繁淵 :醫院證明好不好開不知道,但是以後女性想找個工作就肯定更難了。

@About-Miracle:以後企業就不止問你生過孩子沒有,還會問你痛不痛經…

@用心聽石:為什麼不考慮多放點男性的假?讓男人們多陪陪產假,男人女人都既可以休息,還可以緩解女性就業的壓力。

保胎、備孕也可享受這些待遇

除了「痛經假」,在各地頒布的規定中,不少地方對女職工「四期」保護進行了更細化規定。

例如,江蘇、河南等地頒布的規定中就將「保胎假」列入其中。

江蘇規定,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間的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此外,對於備孕階段的女職工,規定要求用人部門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

河南則明確,對於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除了上述兩地,還有省份也提出了對備孕階段女職工的保護。

例如,陝西規定,對有兩次以上流產史、現無子女且準備生育的女職工,不適合在原工作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提出申請後,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協商一致,用人部門可以給女職工調整適當工作崗位。

順暢實施尚需制度配套

據法制日報報導,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通過立法來平衡勞資雙方的關係,保護女性特殊群體的權益,不僅是我國也是國際上關注的問題。如何在有效保護特殊群體的權益同時又不損害其他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不能隻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卻無法獲得對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她稱,關於「月經假」這樣的規定是否應納入法規、在實踐中如何實施,不僅是法律界的事情,還應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尤其是女職工、醫生、用人部門意見,要充分論證,並建議由第三方進行立法前的詳細評估,包括設立「月經假」的實際意義和可行性,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約束女性濫用假期的規定、部門不執行情況下的罰則等;相關的傾斜政策,如對因為同意給予女職工「月經假」的部門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何進行補償、是否可以對用人部門進行稅收減免等以提高部門積極性等。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來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後導師繆青認為,每個女性例假時長不一樣,間隔時間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讓女職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車?這需要諸多平衡。

「日本職工休假方面的規定也許是他山之石,他們規定女職工是否帶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規定;防止婦女通過法律獲得不正當的收入或者假期;對於積極消除男女性別不平等的公司,政府採取一系列獎勵措施。」宋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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