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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稱“試睡員”要求客棧免費:不然就打差評

5日,錢江晚報接到位於杭州青芝塢的杭州曉園往事客棧,一樁關於試睡員的投訴:

事情要從1月4日半夜12點說起。客棧前台韓小姐突然接到一個來自“去哪兒”網站的訂單:一位客戶訂一晚單人房,房費80元,1月5日下午2點之前離店。

1月5日凌晨2點,客人入住,一位1米6左右的普通女孩子,穿著羽絨服,整個人有點文藝的感覺。

不想,客人開口就說自己是試睡員,可以寫好評,代價是免去一晚房費。

韓小姐表示,試睡流程,一般是酒店參加網站的試睡員推廣活動,有試睡員账號的用戶通過網站申請試睡名額,然後入住進行中肯點評,網站退還房費,“一般都是酒店和網站溝通。我們現在並沒有試睡的活動。哪有平常日子,自己住了一晚上非要說試睡,讓店家退錢的道理?”

韓小姐和姑娘發生了爭執,“姑娘1998年生人,安徽人,說話一套一套的。她說,這裡那裡有瑕疵,拿著手機說你看我都編輯好了,一定會給你們好評的,你把錢退還給我。”

韓小姐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要求,爭執過程中是又氣又懵。最後,“我給去哪兒打電話,直接取消了她的訂單,退了她80塊。這樣,她就沒有要挾的把柄了。”

退房時,韓小姐發現,這位姑娘她曾經見過,前幾天就來過,提出可以寫專業點評換免費入住。當時,韓小姐明確拒絕她的要求,“我都說過不可以了,她還直接下了訂單強行要試睡點評,這怎麽可以?”

遭遇這樣強買強賣的事情,韓小姐心緒難平。她在青芝塢民宿群裡說起此事。不想,有217家民宿的微信群內,不少店家都說遇到過這個女孩,同樣要求以點評換免費入住,都拒絕了她。見過這個女孩兩三次的,就有6家。

同樣位於杭州青芝塢的杭州甲乙丙丁時尚酒店前幾天也見過這女孩。工作人員周先生說,她來過兩次。第一次,女孩一來,先讓周先生帶她轉了轉酒店的房間,大的、小的、貴的、便宜的,數數有十幾間。挑了一個最貴的,說要用專業點評換免費入住。考慮酒店剛剛裝修後營業,周先生覺得如果她入住一晚,進行中肯的評價,對於擴大酒店的影響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結果,她一轉口說要住三個晚上!我感覺不對,就說再考慮一下。她又說,當晚就要入住,我就打發她走了。”後來,這個女孩又來了,周先生又打發她走了。

杭州青庭國際青年旅捨的工作人員李小姐碰到過女孩三次。第一次是2018年12月底,一來就以顧客的身份要求看房型;第二次說自己是試睡員,要求免費試睡一下;第三次也是同樣的要求,“我們老闆沒什麽興趣,所以都打發她走了。”

我是試睡員,我有協定

通過微信,錢江晚報記者聯繫到了女孩阿欣(化名)。她表示,自己與客棧之前有達成協定,是店家同意試睡的,“試睡點評的形式,我和他講過,去拍照片,他也同意。我拍了很多好照片,相冊都有。”

為何最後沒有付房費,而是取消訂單?阿欣的解釋是,她拍了一張有點瑕疵的照片。店家說,不需要點評了,說退單。她曾反覆問,需不需要她上傳點評,店家說不用了。

關於是否有“不退房費就差評”的說法,阿欣予以否認。她給記者發來一堆酒店的照片和一張截圖,上面有小圖示“試睡員”。

錢報記者將阿欣的回復轉給了杭州曉園往事客棧,店家提出質疑:“凌晨兩點入住,她和誰溝通過試睡的事情?我們有500元的房間,為什麽不給試睡員住好的房間,而住一個80元的小房間?”店家明確說,如果酒店在網上發布試睡任務的話,酒店會明確哪種房型需要試睡。

姑娘說,自己是試睡員,店家說,從沒有邀請過你。截至記者發稿時,姑娘沒有回應客棧的質疑,也沒有提供她所說的“試睡協定”。

試睡員,不是自己想試就能試

姑娘的行為其實在法律上也有很大風險,如果以差評為要挾要求退房費,其行為性質接近於近年來大力打擊的網絡差評師。店家能否輕易發起試睡,以免費試睡來換取好評?2019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中也有相關規定。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倪越卿律師為錢報提供了專業法律分析——

試睡員作為一種新興事物,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法律關係進行調整,但無論店家或試睡員,仍需要遵守《合約法》、《民法總則》等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酒店參加的試睡點評活動,在網站上向不特定的試睡員發出要約,試睡員系與酒店、網站三方之間就試睡入住達成了相應合約。該合約不同於一般酒店合約之處,在於點評後退還房費。試睡員的身份和账號,在酒店未參加活動、試睡員本身未報名的前提下,並不產生特別的法律效力。本次事件中,店家稱其目前並未參加網站的試睡活動,試睡員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報名參加了試睡員活動,應當認為,根據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是一般酒店入住合約。酒店應當提供房間,試睡員也應當支付房費。若試睡員主張其與酒店之間簽訂過試睡協定,則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酒店作為電子商務平台內的經營者,也應當遵守規定,試睡協定中的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有待進一步考量。如果試睡員在要求退還房費的過程中,以不退還就給予差評為由對酒店進行威脅,使酒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恐懼名譽受到影響心理下退還房費,一旦金額較大,可能構成《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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