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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右髖關節按摩治療時應盡注意義務,避免發生意外骨折

【摘要】在對強直性脊柱患者進行右髖關節按摩治療時,發生意外骨折,增加了患者痛苦,延長病程,加重經濟負擔。結合鑒定結果為共同因果關係,綜合醫院的過錯、資質、以及疾病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崔某某醫療費等合計252093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按摩治療,意外骨折,醫療過錯,賠償責任

一.引言

對強直性脊柱患者進行右髖關節按摩治療時,應謹慎操作,以免發生意外骨折。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崔某某與xxxx骨科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一)崔某某因雙髖疼痛12年,雙膝疼痛半年,加重1周入x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1月13日,下午約14時10分,行右髖關節按摩治療時,突然左髖關節一聲悶響,主治醫師查體:左髖關節無腫脹,局部無淤血,未觸及明顯骨擦感及異常活動,左髖關節畸形同前,呈屈曲、外展位。給予及時檢查骨盆正側位片回報:考慮強直性脊柱炎累及雙側髖關節,未見明顯骨折徵象。

(二)2017年1月16日,崔某某約於19時因需上廁所,從床上活動下床時左髖疼痛突加重,疼痛劇烈,後挪回床上,給予左髖紅光照射治療,21點時左髖關節疼痛劇烈無緩解,且左大腿根部腫脹明顯,無皮下瘀斑,皮溫略高,給予鹽酸曲馬多注射液肌肉注射止痛治療。CT檢查示,左側股骨脛骨折,建議家屬轉院治療。

(三)2017年1月19日崔文艷因「患強直性脊柱炎5年,伴雙髖疼痛4年,加重1月」入甲醫院,完善常規檢查後經上級醫師查房明確診斷及手術指征,於2017年1月24日在聯合麻醉下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左),手術過程順利。出院診斷,髖關節骨性關節炎雙側,股骨左頭骨裂,強直性脊柱炎。

三.裁判結果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崔某某與x醫院存在醫患關係,且x醫院對崔某某進行了治療行為,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不合理及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合理的辯解意見予以採納,不合理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結合鑒定結果為共同因果關係,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崔某某醫療費等合計252093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x醫院行右髖關節按摩治療時,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崔某某左側股骨脛骨折。x醫院未盡謹慎注意義務,1月13日,查骨盆正側位未能發現骨折徵象,直至疼痛加劇,1月16號再次查CT才確診股骨頸骨折,延誤治療;由於x醫院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崔某某股骨頸骨折不得不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x醫院給原告及家屬的身心造成極大的痛苦。

(二)醫方認為,被告x醫院辯稱:本案已經作過鑒定了,鑒定結果是同等責任,醫院同意按照法律規定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現在主張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超出了醫院應該承擔的,對原告主張的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三)醫療司法鑒定認為,被鑒定人目前左側全髖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x醫院在對被鑒定人崔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使被鑒定人發生意外骨折。增加了患者痛苦,延長病程,加重經濟負擔。綜合醫方的過錯、資質以及疾病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建議因果關係類型為共同因果關係。

(四)最終法院支持了患方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2.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案例12號:病歷醫療風險。醫療糾紛:附件切除術誤傷輸尿管,致腎功能損傷二級丙等醫療事故。3.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

【作者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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