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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案情】

2005年3月,曲某因患特發性脊柱側凸畸形到某市醫院就診,恰好趕上北京某醫院專家來該醫院出門診,專家建議手術治療。患者家屬接受了建議,並堅決要求請該專家給予手術治療,收住該醫院骨一科。2005年8月16日,患者由該專家主刀施行前路選擇性融合手術。出院半月後,患者感覺下位腰椎側彎沒有得到矯正,對手術效果並不滿意,多次向醫院提出下位腰椎仍有側彎,手術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並對手術產生懷疑。

此後9年多時間裡,患者因出現軀乾略傾斜、有時腰背部疼痛、術後肌筋膜炎等癥狀,多次到該醫院門診複查、到省內外大醫院檢查治療。2014年7月10日,患者到上海醫院就診,診斷為馬凡氏綜合征,主動脈根部擴張,主動脈瓣反流,並在該醫院行bentall手術。其間,患方因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多次找該醫院以及當地醫調委要求賠償。雙方還於2012年11月6日共同委託某醫學會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該醫學會於2013年1月16日其出具了鑒定結論是,該醫院對原告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患者訴至法院,要求判被告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40萬餘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託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認為醫院對曲某的診斷正確,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方式並無過錯;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告知不足、手術操作未盡到完全注意義務之過錯,不完全排除該過錯與曲某的損害後果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15%。

【判決】

被告方醫院認為,患者是2005年8月26日出院,直到2014年才到醫院投訴, 相隔九年之久,因此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雖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發生在2005年,但此後原告多年來不斷就診,損害後果亦未明確,原告主張自收到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時方知曉權利遭受侵害,符合情理,故原告於2013年11月6日起訴要求賠償,並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法院在確認原告實際損失數額後,判決被告醫院按15%的過錯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5846.65元。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之前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應適用於《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侵權案件為一年。

本案醫院醫院過錯侵權雖發生在2005年8月,但當時患者只是懷疑,並不斷地就診治療,且未有證據證明權利受到損害,直到於2013年1月16日收到某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才知道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其權利遭受侵害,故其於2013年11月6日起訴要求賠償,訴訟時效應從收到鑒定之日起算,並未超過一年。

文/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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