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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表決通過,生產銷售假劣疫苗最高罰50倍!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疫苗管理法》,疫苗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6月2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並於2019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這是我國對疫苗管理進行的專門立法,回應了人民群眾期待,解決疫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制度設計中充分體現了藥品食品領域「四個最嚴」的要求。

疫苗管理法對疫苗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嚴厲處罰,明確疫苗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規定了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葯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回顧6月25日三審過程,除了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多項規定細化「升級」,相關條文也更有操作性。

記者從正在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了解到,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審稿主要修改完善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疫苗委託生產、疫苗信息公開等內容。

其中有四大亮點值得關註:

亮點一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審稿中明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並處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並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審稿將「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到了「15倍以上50倍以下」。處罰力度的提高是順應民心、提高相關涉事企業違法成本最有力的體現。

亮點二異常反應補償範圍擬實行目錄管理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同時規定,補償目錄範圍、標準、程序由國務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另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應當及時、便民、合理」也被寫入草案三審稿。

亮點三疫苗有關信息公開,公眾可直接查詢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除批簽發機構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應當及時公布上市疫苗批簽髮結果,供公眾查詢。

此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更新後的疫苗說明書、標籤內容,真正做到疫苗信息的公開、透明。

亮點四擬允許委託生產,設定嚴格條件

草案三審稿明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疫苗生產能力;超出疫苗生產能力範圍需要委託生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疫苗生產提高準入門檻,是對公眾對社會負責的重要體現。

疫苗關乎兒童健康安全,關乎國家、社會穩定,隨著疫苗管理法的落地,我國疫苗事業將迎來高標準、嚴要求、重監管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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