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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審:賣假疫苗擬最高罰貨值金額的50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2019年6月2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舉行,本次會議對疫苗管理法草案進行三審。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了處罰種類,同時補充規定了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審稿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

二審稿中明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並處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並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審稿則將“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到了“15倍以上50倍以下”。

三審稿第79條明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由省級以上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疫苗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疫苗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設備等物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注冊證書直至吊銷藥品相關許可證,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算。

除生產假藥的情形外,生產劣藥也提高了罰款額度。

二審稿明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藥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三審稿提高到了“10倍以上30倍以下”。

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藥的,由省級以上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疫苗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疫苗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設備等物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直至吊銷藥品相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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