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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界”在哪裡?應立法規範懲戒權利

近日,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布了《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學校教育懲戒與違紀處理”一節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引發輿論關於“教育懲戒權”的熱議。

懲戒為什麽是一種教育手段,又如何發揮作用?教育懲戒權是什麽,與體罰有什麽區別?面對教育懲戒中存在的爭議和矛盾,家校之間應該達成哪些共識?教育懲戒的度如何把握,還需要哪些法律層面的支持?針對上述問題,記者約請相關專家及一線學校管理者、教師進行深入探討。

為什麽懲戒也是教育手段?

記者:為什麽懲戒能夠成為一種教育手段?有人認為“好孩子是誇出來的”,懲戒與賞識在教育過程中分別發揮什麽樣的作用?

譚曉玉:必要的懲戒是學生健康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從心理學角度看,青少年品德心理的發生、發展是一個複雜過程。處於成長中的學生不可能沒有失誤,而教育環境對學生品德行為失誤的態度,將直接影響學生對是與非、道德與非道德標準的判斷和取捨,直接影響學生健康品德心理的確立。蘇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長的談話》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務是既要激發兒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對學生心靈裡滋長的一切錯誤的東西采取毫不妥協的態度。”而要做到對錯誤的毫不妥協,就需要有完善的預警和懲戒機制,以糾正學生的成長偏失。

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的人格,並不等同於放棄學校教育中的懲戒手段。隻表揚、鼓勵,不批評、懲戒,既違背教育規律,也違背學生身心成長規律。正在成長中的學生,犯錯誤是不可避免的,片面強調賞識教育,一味采取表揚、溺愛、縱容等所謂“人性化教育方式”,對其健康發展不利。

朱潤東:懲戒和賞識的目標指向是一致的,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學生的發展。賞識是通過引導、肯定,強化學生的良性認知和行為;懲戒則是通過勸阻、警示,弱化、矯正學生的不良認知和行為,並引導其自律、自製。賞識與學生的心理期待相一致,容易被他們愉悅地接受;懲戒與學生的心理期待有偏差甚至相悖,易引發他們的反感和排斥,因此更要注意方式方法。懲戒與賞識在教育過程中缺一不可。離開必要懲戒的無原則、無底線賞識,會縱容學生的不良習慣、混淆他們的價值判斷;而缺乏賞識的懲戒,會扼殺學生的天性、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

諶濤:懲戒也好,表揚也好,都是對學生行為的一種評價。懲戒是負面評價,告知學生這種做法不可取,表揚是正面評價,激勵引導學生這樣做。

誇固然重要,如果用誇來否認懲戒,那也是非常危險的。在學校學生聽到的都是誇,社會卻不會對他們這麽“溫柔”。如何正確面對懲戒,是學生成長過程中的一門必修課。

記者:近年來,輿論一直呼籲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教師擁有教育懲戒權的法理依據是什麽?

周洪宇:教育懲戒權是教師根據國家賦予的培養學生的職責,通過立法而獲得並在教育實踐中履行的一種職業權力,它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徵。教師是按照國家要求來教育培養學生的,這是教師的職責所在。教育懲戒權既是教師的基本管理權,也是其責任和義務。在依法治教的要求下,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也要用法治思維,形成相應的法律或機制。2017年初,山東青島就率先在全國實施《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明確了中小學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譚曉玉:所謂教育懲戒權,是指教師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依據教育法所賦予的管理學生的職權,針對違反學生行為規範、破壞校紀校規的學生行使的一種教育管理權。它既是教師基於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一種強製性權力,也是教師的職務權利。

學校基於法律規定和教育行政機關授權,對校內教育教學活動享有一定的組織和管理職能。為實現教育目標,學校有權制定規章制度約束學生行為,此時,學校是國家和社會的化身,把國家、社會對於學生的要求以各種行為規範的形式傳達給學生,並對不遵守者予以管束。教師作為國家教育職能的直接執行者和家長教育權的委託行使者,是這一組織和管理職能的實際履行者。

教育懲戒等同於體罰嗎?

記者:提及“教育懲戒”,很多人會聯想到戒尺打手心等體罰方式。教育懲戒等同於體罰嗎?教育懲戒的目的是什麽,又有哪些具體的手段?

周洪宇: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絕不是給體罰學生找一個借口。要明確什麽是教育懲戒權,它的邊界是什麽、內容和形式又是什麽,哪些行為不屬於教育懲戒的範疇,以保證教育懲戒不過度。

我認為教育懲戒權的主要內容包括:批評權,即批評和製止學生不當的言行舉止;隔離權,將侵犯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犯錯誤學生隔離開來,以保護其他學生;沒收權,沒收手機、玩具、寵物等擾亂課堂紀律的學生個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後返還家長或學生本人);警告權,要求犯錯誤學生寫認識到自己錯誤的檢討書,以保證不再犯錯;留校權,視情況要求犯錯誤學生放學後留校,反省自身錯誤;剝奪權,視情況取消犯錯誤學生參加某些集體活動(如春遊、秋遊)的權利。此外,還可視情況讓家長對犯錯誤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視錯誤嚴重情況給予犯錯誤學生處分,並真實、客觀記入檔案;視錯誤嚴重情況給予學生停學等處理。

在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同時,學生和家長也擁有申訴權,可對存在異議的懲戒行為進行申訴。

譚曉玉:教育懲戒不等於體罰。懲戒是一種教育方法,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體罰則對學生身體進行處罰,可能損害學生身心健康;懲戒的目的是幫助學生認識錯誤,讓他們“不願”再犯錯,體罰則側重於使學生懼怕皮肉之苦,從而“不敢”犯錯;懲戒是教師的職業權利之一,而體罰是一種違法行為;合理的懲戒能使學生心悅誠服地改正錯誤,同時增進師生感情,而體罰往往導致學生對教師產生抵觸情緒,激化師生對立,甚至導致學生做出更嚴重的違規行為。

諶濤:懲戒和體罰在本質上是不同的。體罰超出了學生的身心承受能力,極有可能對學生身心健康構成傷害,其實施也具有隨意性、情緒化的特點。而懲戒應該有法律的明確許可,如什麽情況下採用、採用何種方式等。依法進行教育懲戒,教師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

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教育懲戒手段,我建議可以包括以下幾類:口頭批評、通報批評、作檢討等。

如何解決當下教育懲戒中存在的矛盾?

記者:教育、管理學生是教師的職責所在。但近年來,部分教師反映對學生“不敢管”。您認為,造成教師“不敢管”的原因有哪些?

周洪宇: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權力意識不斷加強,家長對教師懲戒學生的容忍度越來越低,因此出現了一些教師隻教授知識而不敢管、不願管學生的現象。教師沒有一定的懲戒權,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這對學生的發展是不利的。

朱潤東:教師的“不敢管”是一種明哲保身,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家校矛盾升級導致教師“不敢管”。一些家長把萬千寵愛和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從而不能淡定、理智地思考孩子成長中的問題,面對教師的合理懲戒時容易衝動,產生偏激的言語和行為。

社會輿論誤解導致教師“不敢管”。從社會輿論方面來看,部分媒體報導不當教育行為個案時有失客觀,導致教師群體被輿論誤解,教師不知何去何從。

合理懲戒權受挫導致教師“不敢管”。從教育系統內部來看,如果教師合理行使教育懲戒權卻引發家校矛盾,而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卻將原因簡單歸結於教師缺乏教育技巧和藝術,縱容個別家長和社會輿論的負面聲音,教師更易寒心、產生思想上的抵觸。

諶濤:現在的學生很多在溺愛中長大,心理比較脆弱,被懲戒後容易出現過激行為。還有個別學生患有心髒病、抑鬱症等疾病,但不願告知教師,稍微一點兒懲戒都可能引起大事故。上述情況如果發生,教師要承擔很大的責任,可能被處罰、被社會輿論譴責,甚至被開除。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教師采取何種方式懲戒學生是被允許的,出了事情,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護。

記者:在學校日常教育過程中,有一種矛盾時常出現——教師認為自己是合理懲戒,家長和輿論卻認為教師是辱罵或體罰。教育懲戒的邊界在哪裡?您認為上述矛盾應該如何化解?

周洪宇:教育懲戒權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教育性,不能過寬過濫。對犯錯誤學生采取任何形式與程度的體罰和羞辱(如罰站、罰跪、打罵以及簡單重複式罰抄書、抄作業等),都超出了教育懲戒權的邊界,是必須嚴格禁止的。明確了教育懲戒權的具體內容和適用邊界,教師就能采取適當的懲戒措施,引導學生糾正錯誤,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長的擔憂。

而從另一方面來看,家長也應該意識到,當他們把孩子送入學校,一種契約關係隨即產生——家長委託國家教育、管理自己的孩子,而教育、管理工作由學校和教師具體執行,家長將一部分教育權轉移給了教師。此時,如果家長仍對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加以干涉和指責,就是一種權力的越位。因此,當教育懲戒發生時,家長也應該主動和教師進行溝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尋求家校共識,對合理的教育懲戒予以支持。

譚曉玉: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時,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一些基本原則。首先是目的正當,懲戒是為了幫助學生認識錯誤;其次是教育為主,懲戒是一種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為目的,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三是對學生的懲戒方式和程度,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四是程序合法,實施懲戒需要依據正當程序,采取適當措施,立足通過教育保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朱潤東:教育懲戒的方法因學生的不同而有差異,但不管面對什麽樣的學生,教師都要嘗試在懲戒過程中觸動學生的情感,獲得其認同,促進其內省和改變,這樣的懲戒才有育人效果。這樣的情感力量同樣可以作用於家長,讓家長感受到教師對學生的關注、責任與期待,從而獲取家長的理解和支持。

同時,我也建議家長要有意識地掌握一些基本的教育學、心理學常識,要站在教師角度換位思考,理解在教育學生的問題上,教師與家長的出發點和目標是一致的。這樣才能對教育懲戒多一些理解、放心,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諶濤:教育懲戒的邊界應該由法律來規定,但目前還沒有。

關於是不是懲戒的認定,我覺得英美法系裡的陪審團制度可以借鑒,教師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懲戒,可以由與事件不相關的家長、媒體、社會人士、教育主管部門、教師代表組成一個判定委員會,在學生及家長、教師充分答辯後,由判定委員會依法予以判定。

怎樣把握好教育懲戒的度?

記者:有觀點認為,廣東此次發布的條例缺乏具體標準,如“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等表述語焉不詳。您認為,教育懲戒權需要具體的標準嗎?為什麽?如果需要,那麽面對學生的差異,教育懲戒權應該如何訂立具體標準?

周洪宇:在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時,應該通過法律來明確其具體內容和適用邊界,明確政府、社會、學校、學生、家長、教師各方的權責,依法建立教育保障機制和校園安全聯動機制,最終起到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目的。

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還沒有明確寫入“教育懲戒權”這個概念。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我提交了《關於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議案》,建議從國家法律層面真正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在教育懲戒權寫入國家法律之後,還需進一步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和教師工作守則,明確教育懲戒權的具體標準,構建起有關教育懲戒權的法律體系。美國這方面的工作做得非常具體、細致,可以為我們提供參考。

譚曉玉:懲戒作為教育的一種必要輔助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合理懲戒、避免懲戒不當。

教師應謹慎、適度地使用懲戒權,以“小懲”促“大戒”。經常受到懲戒的學生,容易感到麻木,頻繁、連續的懲戒容易引發學生的消極適應和心理防衛,反而不利於教育目的的達成。若較輕的懲戒手段能夠激發學生的悔悟感,應優先採用;若較輕的懲戒手段不能達到教育目的,再考慮適當嚴厲。

高超的懲戒應針對不同時間、場合、錯誤程度以及違紀者個性特點等,機智靈活地選擇不同的懲戒方式,努力將懲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罰之有方、罰之有度、罰之有情,讓學生感受到懲戒背後的關愛。

在制度層面,應針對教育懲戒權頒布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細則應將教育懲戒權的適用範圍限定為學校及學校教育活動中;採用列舉方法,明確懲戒的形式和程度(條件),嚴禁自創懲戒方式,規避主觀性、隨意性帶來的不可控因素。

朱潤東:我認為,在明確教師不得辱罵、體罰學生,不得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教育懲戒權不需要具體的標準。

每個孩子都是不一樣的,有的開朗、活潑,有的內向、靦腆,這就意味著,即使他們犯了同樣的錯誤,為了達到教育目的又不傷害他們,教師也必須選擇不一樣的懲戒方法。而如果訂立了具體、翔實的標準,教育行為很可能被束縛住了手腳,變得機械化甚至冰冷,真實的、真誠的教育也就不會發生了。

在實際的教育情境下,教師的沉默、難過的表情、失望的神態、嚴厲的眼神都是懲戒。理想的教育懲戒應該是營造一種“有不當行為就要承擔後果”的氛圍,引導學生內省和自製。

記者: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權的過程中,需要怎樣的監督和約束?

周洪宇: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和約束。目前,各類法律法規都對教師的職業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特別是教育法、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這是從法律層面監督和約束教師合理行使教育懲戒權。此外,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內部也有對教師完善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從家長層面來說,可以成立家長委員會,參與有爭議教育懲戒案例的調查、討論和判定。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防濫用不等於防使用,家長個人無權以監督和約束的名義,對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加以干涉。

譚曉玉:規範懲戒,意味著教師的教育懲戒權要受到約束和限制。教育懲戒權帶有一定的強製性,教師在懲戒過程中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加深了學生在懲戒中的弱勢地位和無力狀態,這就需要我們對教育懲戒中的學生權利予以關注和保護,防止學生權利被損害,並提供可行的救濟措施和渠道。

應建立多主體共同參與的教育懲戒權監督機制。學校和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時,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學生及家長、社會輿論和司法的監督。同時應暢通學生申訴機制,充分保護學生權益,避免懲戒越界。

當前我國亟待通過立法使教育懲戒權合法化、規範化、制度化。

諶濤:既然是依法懲戒,肯定需要對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前提條件和手段進行監督、約束。監督、約束分為兩種途徑:一是行政途徑,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設監督機構,學生受到懲戒後如有異議,有權向學校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二是司法途徑,直接到法院起訴。

他山之石

美國:懲戒形式詳規定

美國對教育懲戒的形式及相關合法性標準都有明確規定。教育懲戒的形式主要有:訓示,直接用語言對學生進行批評和責備;剝奪權利,剝奪學生在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之外、不影響學生受教育權的一切權利;留校,要求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進行某種服務或參加某種心理輔導活動;學業製裁,定製各種標準,決定學生能否升級學業證書;短期停學,將學生短期逐出學校;長期停學,將一再違反學校紀律而且屢教不改的學生在一季度甚至一學年內逐出學校;懲戒性轉學,強令學生轉到另外一所學校;在家教育,讓有可能危害其他同學的學生停學並安排其在家中接受教育;體罰,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實施。

日本:區分懲戒與體罰

日本《學校教育法》總則第11條明文規定:“校長和教師,根據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學省的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但不允許體罰。”教師的懲戒行為是否屬於體罰,需根據學生年齡、健康、身心成長狀況以及該懲戒行為發生的場所、時間、環境及懲戒形式等綜合判定。如果教師的懲戒屬於身體侵害,例如毆打、腳踢,或者給學生帶來肉體痛苦,例如長時間站立等,則屬於體罰,不被允許。教師擁有的懲戒權包括讓學生放學後繼續留在學校,課堂中罰站在教室內,多完成一些學習課題或清掃任務,口頭斥責多動學生、讓其回到座位等。面對校園暴力,教師不得不動用武力加以阻止或作為正當防衛的合理武力行為均不屬於體罰。

英國:實施懲戒有準則

2014年2月,英國教育部發布《學校中的行為與紀律:給校長和教師的建議》,提出了管理和懲戒學生的建議。要點包括:教師及助教等學校人員均有權對學生在校內外的不當行為進行懲戒管理;懲戒管理過程中必須考慮安全和學生權益;懲戒不應超過必要程度,在實施懲戒時要滿足學生飲食、如廁等基本需要;教師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阻止學生實施侵犯、傷害自己或者他人、損壞財物的行為。當學生的不當行為被確認後,學校應該依據行為準則實施合理而公平的處分,包括口頭訓斥、額外工作、罰寫特定作業、權利的喪失(如不被允許參加學校的自由著裝日)、參與社區服務(如撿垃圾、幫助收拾餐廳、擦除塗鴉)。在更極端的情況下,學校可以對學生處以短期或長期的停學。所有處分措施必須讓教師、學生、家長清楚地了解。

澳大利亞:懲戒為幫不為罰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學生身心必須得到保護,不允許教師觸碰學生身體,懲戒的目的不在於“罰”而在於“幫”。無論采取哪種懲戒方式,都強調在搞清事實的基礎上,引導學生認識錯誤、改正錯誤。禁止粗暴地與學生身體接觸,大聲呵斥也是不允許的。學生被“罰”到教室外,要有專人負責輔導;到校長室或者懲戒室,校長或者懲戒室教師要耐心跟學生談話,像心理谘詢師一樣幫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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