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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有人頭稅、工商業稅,那麽魚課是什麽稅?

作者:雷曉凡,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中國古代歷代封建王朝都設有名目繁多的課稅,所徵收的項目無所不包。除了人頭稅、田畝賦稅、工商業稅外,還有一些我們很少聽聞的稅種,魚課就是其中一例。

《至順鎮江志》書影

本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思想,國王和皇帝能夠控制和管轄的領土上的一切物產也、均是帝王私產。所以無論森林草原、江河湖泊及生活在其中的萬物靈長,都是歸屬在天子名下,普通人對其進行捕獲獵殺,都需要向朝廷繳納課稅。實際上這樣聽似荒唐的魚課在五代時期就已經開始徵收。宋代曾一度對魚類的交易徵收稅額。元代承襲了不少宋代舊製,在全國設立了16除課魚機構,大都集中在長江流域。《至順鎮江志·賦稅》記載:“魚課,歲額鈔七百九十三貫。”這就是元代徵收魚課的史料證據。有時統治者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偶爾也會罷征魚課,例如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十二月,“免浙西魚課三千錠,聽民自漁”。

古代漁民

明代開國之後,也在全國各地有河流湖泊之處向漁民徵收課稅。明廷專門設有河泊所,統一對“疍民”(古代對於沿海沿江漁戶的稱呼)進行管轄。一般而言,內地居民每戶納1.2石,沿海百姓每戶納1.5石。由於這一稅收負擔較重,導致大量漁戶無法維持生活,逃亡和抗稅事件時有發生。明廷被迫對魚課制度進行改革,將原本的定額課稅攤入戶口,“每米一石,半納本色五鬥,折色五鬥,為銀二錢五分”。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莆田四個河泊所共征魚課米2857石零6升2合,折銀964兩5錢零4厘,閏年月加銀88兩1錢零3厘。弘治年間,魚課施行全折,每石折合白銀三錢五分。在魚課中也常常包括翎毛、魚鰾等物。明代詩人吳溥的《捕魚圖歌》中寫道:“捕魚但願魚課足,風波雖險寧複論”,這是為數不多的涉及魚課的文學作品。

 

疍民文化展覽館 

清承明製,也保留了魚課制度。順治年間曾一度不收,康熙年間又重新開征。清代前期的一系列賦稅改革中,也包括了對魚課的變革。其中圍繞丹陽湖等地課稅改革,如魚課向蘆課徵收的改變,產生了許多糾紛。這些都是後話,有機會再為大家做詳細的介紹。

參考資料:

1.朱伯康、施正康:《中國經濟史》

2.莆田縣稅務志編纂長官小組:《莆田縣稅務志》

3.(清)王贄修,關必登:《康熙瓊山縣志 康熙四十七年本 下冊》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趙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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