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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與明朝的商稅收入為什麽差距那麽大?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中的商稅務

宋代是一個重商的時代。宋王朝為什麽重商?從官府的立場來看,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可以徵收到誘人的商稅。與農業稅相比,工商稅課利更厚,征稅成本更低。

宋政府在京師設有都商稅院,在各州縣均設立了商稅務:“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也就是說,一個縣至少有一個商稅務。

再據台灣學者雷家聖博士的統計,熙寧十年(1077)之前,全國官設商稅務多達1846處,酒務1861處,坑冶場務271處。 另據大陸學者苗書梅教授的統計,熙寧十年前有官設稅務1857處,熙寧十年時增至2011 處,元豐年間宋朝境內置有1235個縣,平均每縣有1.6 處商稅務。還有大量場務通過“買撲”承包給了私人,尚未計算在內。

明代是一個輕商、賤商的時代,國家將賦稅的重心是田賦與力役,對商稅、禁榷收入、金融收益都不怎麽重視。

儘管朱元璋也在各州縣設立稅課司局,徵收商稅,但明代稅課司局的數目遠少於宋朝商稅務,據《明史?食貨志》,“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其後以次裁並十之七。”而宋代的商稅務多達1800多處。

明代稅課司局的課利額也很不成氣候,洪武十三年(1380),吏部奏:“稅課司局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處,宜罷之。”也就是說,明王朝設立的400多所稅課司局中,有364所的年征稅額居然不及500石米(從中我們還可以發現,明初商稅也是徵收實物)。按明初兩浙及京畿官田以銀折收稅糧的官定標準,“銀每兩準米二石” ,500石米約可折銀1000兩,折錢1000貫。在宋代,年課利額1000貫以下的商稅務,屬於微小型場務,通常是承包給私人的:“許人認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 。

晚明之前,明王朝的商稅總額也是微不足道的,“弘治時,商稅課鈔,共四千六百一十八萬九千貫”,聽起來似乎是一個大數目,但弘治年間大明寶鈔已經嚴重貶值,“每鈔一貫折收銀三厘,是四千六百餘萬貫以銀計之,不過一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兩有奇耳”。全國一年的商稅收入,不足13萬兩白銀。

宋代呢?“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皇祐中,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北宋天禧之後,商稅年額大約為800萬貫,是明初商稅總額的60倍(按銀一兩折錢一貫計算)。熙寧十年(1077),華亭縣轄下的青龍鎮,商稅收入為1.5萬貫,相當於明初全國商稅總額的十分之一強。這裡的商稅,指商稅務對市場商品徵收的“過稅”與“住稅”,並未包括茶鹽酒的禁榷稅與市舶收入,據李華瑞先生統計,宋代單酒稅(含專營收入)方面的收入,就常年保持在每年1200萬貫以上。

宋明商稅收入反差這麽大,是因為宋朝商稅率太高而明朝商稅率超低嗎?原因當然不可能這麽簡單。宋代“過稅”的稅率為2%,“住稅”為3%,合計5%;明代商稅率為“三十稅一”,只是略低於宋朝。在實際的征稅過程中,宋明兩朝都存在橫征暴斂的問題,但橫征暴斂解釋不了宋明商稅的60倍反差。只能說,明前期的商業極為凋敝。

不過沒關係,明王朝的稅基是田賦。據黃仁宇統計,1502年(弘治十五年),田賦正額為16799341石糧;1570—1590年期間(隆慶—萬歷年間),鈔關稅、商稅、蕃船抽分、房地契稅、竹木抽分、礦銀、漁課等收入,合計943000兩銀;役與土貢折色1687000兩銀。 工商稅在國家稅收中的比重,不足5%。而在宋代,來自工商稅與禁榷方面的收入,貢獻了70%以上的財政歲入。

清代的財政收入結構要比明王朝更“現代”一點。晚清之前,清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由田賦、鹽稅、關稅(鹽、關稅均為工商稅)三大塊組成,其中田賦在三大稅種中的比重佔70%以上,鹽稅與關稅之和,尚不到30%;晚清時開始加征厘金,工商稅的比重逐漸上升,至1911年(宣統三年),厘金、鹽稅、關稅三者的比重已佔國家財政收入的70%以上,田賦的比重下降至30%以下。正好恢復到宋朝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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