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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女嬰進ICU,這次不找到真凶就不能收兵

舒聖祥 時評作者

3月9日,東莞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個月大的女嬰凡凡被樓上掉落的蘋果砸中。6天過去了,凡凡依然在深圳市兒童醫院ICU病房中昏迷著,沒有醒來過。醫院出具的病情介紹上寫著:重型顱腦損傷、遲發性顱內血腫、極重度貧血、創傷性休克……

因為一個本不該掉下的蘋果,一個孩子毀了,一個家庭也毀了。這個可怕的蘋果,對這無辜的一家人,以及我們的整個社會,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類似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實在太多了,卻仍舊一再上演,已成社會公害。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屢見不鮮、屢禁不止,既是危害安全的不定時炸彈,也是監管的難點。

一來,高空拋物危害極大。一顆300克的雞蛋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裂,從18樓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所以,別小看丟出來的只是一個蘋果,砸到下面行人頭上,就是一個可怕的大鐵錘。

二來,高空拋物隨意性很大,很難抓現行,多數都成了無頭冤案。東莞這起案件也一樣,警察部門雖已組成專案組,對墜物處樓棟進行逐戶排查,但尚未找到高空拋物嫌疑人。監控攝影頭沒有拍到蘋果從哪一戶落下,後期大概只能請專家,通過科學手段來推斷蘋果落下的位置,但恐怕很難精確,證據效力也有限。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實中,很多高空拋物案件最後都是這麽處理的,找不到責任人,就由整棟樓裡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一起賠。

這樣處理是否公平暫且不說,但結果是隻承擔民事責任,沒人會因此坐牢。可是,致人傷殘甚至致人死亡的高空拋物,本是性質惡劣的刑事案件啊。與牆皮脫落或其他墜落物意外傷人不同,不顧後果高空拋物致人傷亡是無可否認的過失或故意犯罪行為。警察機構應當想盡一切辦法破案,千萬不能因為一時排查不出肇事者,就簡單宣布由整棟居民一起賠錢了事。

之所以高空拋物事件屢禁不止,一是不容易被抓現行,二是法律後果並不嚴重。為了遏製高空拋物,首先需要通過技術防控等手段,讓高空拋物更容易被抓到。很多城市小區都安裝了高清晰可夜視的監控攝影頭,專拍高空拋物不文明行為,這是非常必要的。儘管有人可能會擔心侵害住戶隱私,但這恐怕是必要的代價。

當然,治理高空拋物,更重要的還是在法律上加碼,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以嚴厲的懲處威懾。不僅是致人受傷的高空拋物要嚴懲,哪怕沒有造成任何後果,只要發生了高空拋物行為,就應該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就像醉駕,並不是撞了人才擔責,醉酒開車就要入刑。高空拋物也該是行為犯,並不要求導致嚴重後果,只要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就該嚴懲。

酒駕是“跑在城市馬路上的痛”,高空拋物則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應該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高空拋物。

只有讓高空拋物者付出應有代價,這些人亂丟東西之前才會有所顧忌,有所敬畏。就像當年的“醉駕一律入刑”,既是最好的普法宣傳,也是最有效的公民教育。治理高空拋物,同樣要一個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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