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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熱衷換購ETF變相減持又有新渠道?

股市建言

大股東用所持股份大肆換購ETF,相當於把所持的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換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經形成“減持+投資”的事實。

隨著各類投資者對指數投資的認可,今年以來上市公司股東換購股票ETF的現象明顯增多,強力新材、中國石油、中興通訊等多家上市公司發布了股東換購股票ETF的公告。但業內人士提醒稱,由於股票ETF流動性較好,變現能力強,要避免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借股份換購ETF份額變相違規減持的行為。

A股上市公司(尤其是民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東普遍存在減持的欲望。由於原始股東的持股成本較低,上市後普遍存在較大的溢價,大股東及董監高所持股份一旦解禁流通,通常會選擇各種途徑減持套現,進而導致股價下跌。因此,普通投資者一直擔憂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通過減持股份,損害自身的實際利益。此外,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掌握更多的公司信息,減持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等到二級市場投資者意識到了,往往已經減持完畢。而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減持又成為普通投資者衡量是否值得投資的參考要素,很多時候會引發股價的連鎖式下跌,對普通投資者造成更大的傷害。

近年來,指數化投資憑借分散風險、成本低廉、操作便捷、風格穩定等優勢,日益成為大類資產配置的重要工具,上市公司股東換購股票ETF的現象也明顯增多。大股東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換取股票ETF,表面上看是出於“優化資產配置、分散市場風險”的需要,但實際上已經構成“減持所持股份”的行為。在交易方式上,ETF與股票完全相同。但在交易對象上,二者存在本質上的差別。買入ETF,相當於買入一個指數投資組合。例如,對於以上證50指數為標的ETF,其價格走勢應會與上證50指數走勢一致,買入上證50指數ETF,就等於買進50隻績優股,而不是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由於ETF流動性較強,套現也相對更容易些。

2016年1月9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對遏製股東違規減持已做出相應規定。比如,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大股東用所持股份大肆換購ETF,相當於把所持的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換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經形成“減持+投資”的事實。對此,監管部門應明察秋毫,並及時作出監管反應,將股東換購ETF納入《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監管範疇,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加強對換購ETF的數額以及後續交易情況的相關信息及時披露和報告,保證投資者的知情權。同時,應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換購股票ETF,借道突破減持監管紅線。

木丁(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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