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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創新企業CDR投資禮包,稅收優惠刺激投資熱情

4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根據《公告》,個人投資者、企業投資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等,均可在投資創新企業CDR中獲得稅收優惠。

具體來看,個人所得稅方面,《公告》規定,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並規定,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公告》規定,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增值稅、印花稅等稅種也有相應的減免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公告》稱:“本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隻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但從目前的市場信息來看,首隻創新企業CDR並未出現。

恆豐泰石總經理韓瑋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創新創業CDR試點稅收政策的最大亮點在於對企業投資者和部門投資者征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大大提升了企業部門投資CDR的熱情。不但有利於創新創業CDR在科創板順利推出,而且有利於提升CDR上市交易後的估值水準、促進創新企業發展。此外,作為全國減稅降費政策的一部分,對搞活經濟和有效實施國家創新戰略都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韓瑋也稱:“令人遺憾的是政策中沒有提及私募基金的相關內容,如果沒有後續政策頒布,可能會挫傷私募基金投資CDR的積極性,並且可能帶來不確定後果。”

財經評論員郭施亮則對新京報記者解讀稱,從個人投資者到企業投資者、公募基金投資者乃至境外合格投資者角度分析,階段性所得稅與增值稅免征優惠,意在推動CDR的順利推進,通過優惠措施刺激市場參與熱情。即使首家CDR仍在籌劃過程之中,但優惠政策助力,意在加快CDR的推出步伐,做好推出前的各項政策準備,具有一定的積極影響。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編輯 王宇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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