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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還房貸收違約金算不算霸王條款

(原創)提前還房貸收違約金算不算霸王條款

(非特別標注,文章皆為譚浩俊原創)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從8月1日開始,位於江蘇蘇州的中、農、工、建四大銀行的分支機構一致頒布新的房產貸款規定:客戶若在5年內提前還款,將被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提前還款金額×月利率×6。舉例來說,如果提前還10萬元,違約金2940元;提前還100萬元,違約金29400元。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貸款是一種商業行為、市場行為,買賣雙方只要在簽訂合約時有這樣的約定,就可以按照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執行。也就是說,收取違約金的做法是合法的,是符合相關規定和法律的。

從純粹的貸款行為來說,確實是一種商業行為、市場行為,一旦簽訂,合約雙方就必須嚴格按照合約約定的去做。而銀行在相關的條款中,也確實有提前還貸需要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前提是,合約雙方必須地位平等、權利平等。如果合約雙方在簽訂合約時,本身就處於地位不平等的狀態下,所簽訂的合約就不可能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合約,也難稱得上是一個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合約。

而在目前的金融架構下,購房者除了銀行,是找不到其他貸款的管道的。正是因為在房貸問題上,銀行有著天然的優勢,銀行與購房者之間,在發生借貸關係的那一刻起,實際就已經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購房者除非自己不想買房,或者是說不通過貸款買房。否則,就必須一切按照銀行的規矩來辦事,哪怕貸款合約上的約定再不公平、不合理、不平等,也只有執行一條道,而沒有其他選擇。

就提前還貸來說,除炒房行為之外,絕大多數居民在辦理了房貸以後,只要沒有其他方面的投資,如果有錢了,都希望能夠早點把貸款還掉。因為,背債在中國人心裡,總是一件不太快樂的事,總希望無債一身輕。有條件提前還貸,既能夠讓自己不再背債,也能夠節省一些和需求利息。當然是有錢了,就提前還貸了。退一步講,就算為了遏製炒房,也要有所區別。譬如對兩套以上的房子加收違約金,甚至違約的加收比例可以再高一點。

實際上,按照銀行目前在房貸問題上的操作方式,購房者償還的貸款,在償還的前幾年,多數是支付的利息,而不是本金。也就是說,提前還貸對購房者而言,已經吃虧不少,真的沒有必要再增加收取違約金一條。如果房貸是一種商業行為、市場行為,那就應當處處都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而不能我需要的就平等,我不需要的就不平等。對客戶有利的就平等,對客戶不利的就不平等。如此,這豈不也是一種霸王條款。

我們常說,銀行要減少與民爭利。可是,在房貸問題上,除了與民爭利,真的找不到更好的理由。聯想到“離開櫃台、概不負責”的規定,如果銀行多給了客戶錢了,銀行就要以“不當得利”通過司法手段追回。相反,如果銀行少給了客戶錢了,客戶就只能認倒霉。提前償還房貸收取違約金、償還貸款時先息後本,與“離開櫃台、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有什麽區別呢?

我們並不認為銀行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是違法的,但是,法律框架內的東西,也應當有個規矩、講個道理,要能夠體現公平、公正,而不是我的地盤我做主,一切條款由我制定。要不,你就別惹我。

銀行的錢,也是企業和老百姓的錢,銀行本身並不生產錢。自然,銀行在為企業和老百姓管理錢的同時,也應當更多地為企業和老百姓提供良好的服務,而不是時時處處與企業和老百姓爭利。而從這些年來銀行的表現來看,爭利現象還是比較嚴重的。特別是小微企業,幾乎很難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即便獲得,融資成本也高得嚇人。為什麽餘額寶等“寶寶”產品能夠一度讓銀行存款大減,除了利息問題之外,一定程度上也是企業和居民對銀行的一種無聲抗議。

中國的國有銀行,都已經是全球最富的銀行,也是最大的銀行,那麽,胸懷是否也能最大、對客戶的服務能否最好,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金融與經濟、金融與企業、金融與客戶的關係,應當是魚和水的關係,魚離開水,是沒有生存的希望的。所以,銀行必須轉變經營觀念,而不能凌駕於客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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