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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大揭秘—“住改非”如何補償

房屋徵收補償大揭秘—“住改非”如何補償

常常有當事人來谘詢,自己的被徵收的房屋一直被登記為住宅性住房,但是實際上是用此房屋從事商業經營。當遭遇房屋徵收時,由於住宅性住房和非住宅性住房有不同的補償標準,此時如果將此被徵收房屋認定為住宅性住房,那麽自己的利益就會遭受重大損失,此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此,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的性質對房屋價值評估具有重大影響。由於住宅性房屋與非住宅性房屋(經營用房)具有不同的價值評估標準,因此在操作中需要對房屋性質作出認定,以免對被徵收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存在一種情況,即房屋的性質在房屋權屬證書上登記的為住宅,但被徵收人一直將此房屋用於經營,也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或者具有相應的納稅證明。那麽針對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房屋的價值並確定補償標準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解答疑惑。

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徵收方和被徵收方經常為被徵收房屋的性質發生糾紛。那麽在認定中,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準,還是以實際用途為準來認定?國務院在2003年發布《關於認真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時間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針對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未辦理住宅改非住宅的變更登記,而直接將自己居住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以此賺取生活費用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不會簡單地用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房屋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而是會綜合衡量被徵收房屋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徵收補償標準。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物權人擁有充分發揮物之效能的決定支配權。只要在行使權力時,沒有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會對其行為的合法性予以認可。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對進行商業經營的房屋取得了營業執照登記,即使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變更,此商業行為即可從法律層面認定為合法行為。

因此通俗來說,在實際操作中,對於那些房屋權屬登記為住宅性住房,但卻進行合法經營,並取得了營業執照登記的房屋。在徵收補償的房屋認定中,會綜合衡量考慮,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情況予以實際補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的適用有前提基礎,也即是合法經營、取得了營業執照。對於那些雖然進行經營活動,但是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登記為住宅性房屋的價格評估,一般情況下是不適用於以上規定。

總之,對於您被登記為住宅但進行商業行為的被徵收房屋,只要取得了營業執照,並進行合法經營。那麽就不用擔心,一般情況下,在房屋徵收補償的房屋評估中,將會綜合考量,不會僅僅依靠房屋權屬登記而進行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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