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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債違約處置新進展 承銷商和會所遭立案調查

  五洋債違約處置有了新的進展。券商中國記者獲悉,近日,為“15五洋債”和“15五洋02”提供中介服務的德邦證券和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接到浙江證監局的調查通知。

  在此之前,今年7月,證監會已對五洋債及20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隨後8月份,五洋債的評級機構大公評級因三年多攤上12隻違約債券,同時被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開出兩大罰單,並被暫停相關業務1年。

  兩家中介機構接調查通知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近日,為“15五洋債”和“15五洋02”提供中介服務的德邦證券和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接到浙江證監局的調查通知。

  德邦證券獨家回應券商中國稱,將全面、積極配合相關機構的調查工作;同時,德邦證券將繼續在法律框架下,積極承擔五洋債處置工作中的應盡義務。目前該公司各項工作均保持正常有序運營。

  五洋債投資者向券商中國記者反映,發行人法律意識淡漠,置投資者合法權益於不顧,9月3日五洋建設集團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陳志樟等已被“信用中國”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此外,有投資者稱,目前五洋建設還有一隻私募債“16五洋01”處於違約但未兌付的狀態。投資者迫切希望,在監管部門引導和支持下,五洋債的問題能夠加快得到解決。

  五洋債違約事件於2017年8月爆發,因其作為2015年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簡稱《新規》)頒布、交易所公司債大跨步發展之後,第一起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司債違約案例而受關注。

  今年7月,證監會對發行人五洋建設開出了4140萬元的巨額罰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被終身市場禁入,相關責任人員被給予警告並合計領了254萬元罰款。

  但巨額罰單之後,五洋債的持有人卻不能結束漫漫討債之路。“15五洋債”、“15五洋02”均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小公募債”,投資者包括100余家券商資管、銀行、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人,以及700餘名個人投資者。目前,這些個人投資者仍然在期待一個結果。

  一位投資者告訴券商中國記者,“五洋建設現在已經是個空殼公司,他們沒有錢還。我們只能找五洋債的中介機構。”

  “我們廣大債民當然是最希望此事能夠行政化解決,監管已經對兩家中介機構立案調查,我們也在等一個結果。但同時,我們也訴諸法律,目前超過20位五洋債持有人已經提起訴訟,杭州中院已經受理此案。”該投資者稱。

  處置仍待推進

  五洋債違約事件爆發於2017年8月,五洋建設當時因未能按期完成“15五洋債”的回售和第二年利息兌付,構成15五洋債實質違約,同時,觸發了第二期債券“15五洋02”的交叉違約。這兩期違約債券總額共計13.6億元。五洋建設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營企業,主營業務為工程建設。

  今年1月,五洋債受託管理人德邦證券就在上交所披露了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集團開出的《行政處罰書》,根據該《行政處罰書》,五洋建設涉嫌以虛假申報檔案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處罰書指出,五洋建設在編制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虛減企業應收账款和應付账款,少計提壞账準備、多計利潤。

  此外,五洋債上市前公布的募資說明書顯示,募集的資金7.2億元用於償還短期債務,6.4億元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五洋建設在收到募集資金後將其中的10.48億元劃往非關聯公司浙江國通物資有限公司,之後將上述款項中的3.31億元和4.01億元分別劃入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銀行账戶。

  工商資料顯示,浙江國通旗下有家全資子公司名為浙江智傑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其注冊地址與五洋公司總部注冊地址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債券發行款項既未嚴格存入專項账戶管理,也未直接用於核準用途。

  今年7月,證監會完成了對五洋建設涉嫌欺詐發行公司債券、資訊披露違法一案的聽證和覆核程式,對五洋建設及20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其中,五洋建設領了共計4140萬元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志樟被終身市場禁入,相關責任人員被給予警告並合計領了254萬元罰款。

  8月份,五洋債的評級機構大公評級因三年多攤上12隻違約債券,同時被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開出兩大罰單,並被暫停相關業務1年。

  “作為主承銷商及受託管理人,德邦證券是否有責任,還需要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最終結果。”一位多年受理債券訴訟的律師告訴記者。

  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德邦證券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應該去證明。”上海一位證券行業資深律師說。

  此前,德邦證券作為受託管理人兩次收到監管警示函。

  浙江證監局曾於2016年7月6日,因五洋建設債券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募集說明書不一致,對德邦證券出具警示函。

  2017年11月14日,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上海證監局認為,作為“15五洋債”、“15五洋02” 兩期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及受託管理人,公司在債券存續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託管理責任,未及時向市場發布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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