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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18號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同時廢止,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鍾山

  2018年6月28日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 年版)說 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準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準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準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協定、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定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定或協定的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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