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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批銀行卡霸王條款或終結 全額罰息糾紛將成歷史

  信用卡持卡人迎來重大利好,全額罰息將成為歷史。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等條款的效力作出調整,過去有關全額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條款或成歷史。

  

  征求意見稿對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方面做出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的依據,尤其是在針對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見稿作出了與現有銀行通行的罰息要求差別較大的調整,利好信用卡持卡人。

  核心要點如下:

  1、信用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账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偽卡交易的糾紛案件中,因髮夾行未即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账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髮夾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髮夾行以持卡人未購買有償手機簡訊通知服務為由主張不負有手機簡訊通知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沒有手機或者雙方約定採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3、針對網絡盜刷問題,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髮夾行承諾先行賠付持卡人銀行卡網絡盜刷損失,持卡人據此請求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即公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實施後對不同案件提出了不同的時間效力,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信用卡全額罰息將成歷史

  在目前通行的銀行信用卡還款付息的規定中,對於持卡人透支後未按時還款的情況,絕大多數銀行都采取“循環利息”的全額罰息方式計算持卡人的利息,這也是廣為持卡人所詬病的一種罰息方式,經常被吐槽為“霸王條款”。

  簡單來說,全額罰息就是在持卡人設定了最低還款額度後,銀行還要求持卡人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账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

  舉例來說,假如账單日為每月5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23日; 4月5日銀行為你列印的本期账單包括了從3月5日至4月5日之間的所有交易账務;假設本期账單內你僅有一筆消費,消費金額為1000元,商戶請款時間為3月30日;那麽,本期账單列印“本期應還金額”為1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元。不同情況下,循環利息分別為:

  1、 若你於4月23日前,全額還清1000元,則在5月5日的對账單中循環利息=0;

  2、若你於4月23日當天,隻償還最低還款額100元,則5月5日的對账單的循環利息為17.85元,具體計算如下:1000元×0.05%×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1000-100)元×0.05%×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循環利息 = 17.85元。

  也就是說,若不能按期還款,所收取的利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單金額從消費當天起至還款日前一天每日所產生的利息,二是剩餘未還款金額從還款日當天起至還清日當天每日所產生的利息。

  此種還款方式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既然持卡人已經如期償還了部分金額,為何這部分已償還的金額依舊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征求意見稿對這一廣受詬病的罰息方式作出了重大調整。

  具體來說,征求意見稿對於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提出了兩種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账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髮夾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账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髮夾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關於全額付息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對銀行此類要求有強製性限制,限制銀行以後不能設定此類條款,而是針對此類糾紛的判決依據。

  此外,針對部分信用卡所存在的過高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方面的問題,征求意見稿也作出明確。髮夾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約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於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銀行卡被盜刷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偽卡交易,是我們常說的銀行卡盜刷中的一種,是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情況,通常是持卡人向法院申請要求髮夾行承擔損失賠償,如借記卡被盜刷是個人存款類財產丟失,要求髮夾行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盜刷則要求髮夾行返還扣劃的銀行卡透支款本息等。

  北京一金融律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我國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即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銀行卡盜刷這類民事糾紛中,持卡人通常需要提供自己所持有的銀行卡被盜刷的證據,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是被盜刷而非本人所為,則很難獲得銀行的全額賠付。

  至於持卡人要提供哪些證據?征求意見稿中表示,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及其前後銀行卡账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

  上述律師建議,如果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應盡快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留存銀行卡未離身的證據,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就近的ATM機上存取一筆錢,並保存好憑條,以證明自己並未弄丟銀行卡,不可能同一時間在盜刷地進行刷卡消費。

  二是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掛失銀行卡,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並向銀行問詢盜刷账戶的資訊,包括盜刷交易的時間、地點、對手方账戶資訊等,跨行交易可以向中國銀聯調取憑證。最好在電話掛失的過程中問清客服人員的工號,記住通話時間,並將通話記錄錄音,方便之後訴訟時作為證據呈現。

  三是攜帶銀行卡、本人身份證件以及相關單據到最近的派出所報案,以證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盜刷消費非本人所為。如需去案發地報案,需保留前往案發地的交通憑證。

  此外,針對偽卡交易情況下髮夾行方面的義務,征求意見稿也予以明確。特別是在通知義務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兩種方案:

  方案一:因髮夾行未即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账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髮夾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髮夾行以持卡人未購買有償手機簡訊通知服務為由主張不負有手機簡訊通知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沒有手機或者雙方約定採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髮夾行有證據證明其已即時發出通知,該通知已到達或者非因髮夾行原因應到達而未實際到達持卡人的,應認定髮夾行盡到通知義務。

  方案二:因髮夾行未即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账戶的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髮夾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髮夾行以持卡人未對單筆交易額超過200元的銀行卡交易購買有償手機簡訊通知服務為由主張不負有該通知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沒有手機或者雙方約定採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髮夾行有證據證明其已即時發出通知,該通知已到達或者非因髮夾行原因應到達而未實際到達持卡人的,應認定髮夾行盡到通知義務。

  在髮夾行的核實、保全證據義務方面,則要求髮夾行在持卡人告知偽卡交易後,未及時向持卡人核實銀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況,無合理理由未及時提供對账單或監控錄像等證據,導致有關證據無法取得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此外,檔案還明確,髮夾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偽卡交易爭議、在偽卡交易責任確定之前或在確定持卡人不應對偽卡交易承擔責任的情形下,對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記錄,持卡人請求髮夾行撤銷該不良征信記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盜刷案件審理也明確依據

  隨著移動支付的迅速普及,網絡盜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征求意見稿也針對網絡盜刷糾紛中涉及的持卡人、髮夾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運營商等多涉事主體的責任予以明確。

  在舉證責任及事實認定方面,檔案要求,持卡人主張存在網絡盜刷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時間及其前後其持有銀行卡以及其未進行網絡交易、其與收款人沒有基礎法律關係、其持有銀行卡所在地地址與網上交易IP地址不同、網絡異常交易記錄、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

  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非銀行支付機構設定的網絡支付身份認證方式、使用的網絡支付系統、設備等具有安全缺陷導致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據此請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還對先行賠付作出明確,對於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髮夾行承諾先行賠付持卡人銀行卡網絡盜刷損失,持卡人據此請求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券商中國。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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