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最高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 信用卡全額罰息有望打破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領域的司法實踐問題。

  根據征求意見稿內容,擬對“全額計息”引發的糾紛認定作出統一規定。對此有觀點認為,一直備受爭議的“全額計息”有望被打破。在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看來,全額計息的方式有望結束。“最高法此次對此前有爭議的地方表明了態度對餘額計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確認。”郭田勇說。而在業內人士看來,銀行對“全額罰息”的態度在變化,“比如給予借款人幾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償還金額低於10元視為全額還款等”。

  名詞解釋

  何為“全額罰息”?

  信用卡還款“全額罰息”,也叫“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而部分計息則是將到期未還部分計息。對此,不少人質疑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

  打個比方,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還款期限內還了7000元,不過銀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時候,還是按照10000元計算,就是全額計息。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差額計息的方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但要考慮到國內銀行業的信用卡都有免息期的紅利政策。“有些國家信用卡沒有免息期,用戶刷完卡後,第二天開始計息,對未還的錢進行計息。”郭田勇說,目前國內信用卡有20多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內償還欠款,不用付任何利息。

  針對“全額罰息”,中國銀行業協會曾發布《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其中第十四條指出,成員部門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務”,如持卡人當期發生不足額還款,且在到期還款日後账戶中未清償部分小於或等於一定金額(至少為等值人民幣10元)時,應當視同持卡人全額還款。

  新政

  最高法提供兩種解決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提供了兩種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账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當小明已償還最低還款額,主張銀行應該按沒有還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計算透支利息時,法院應該支持。

  方案二:髮夾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账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髮夾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髮夾行此前對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說得清清楚楚了,這時如果小明償還了9000元,那麽他仍然可以主張,銀行隻對未償還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這時法院也應該支持小明。

  案例

  央視主持人曾因全額罰息告銀行

  信用卡全額罰息的爭議由來已久。2017年,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因信用卡有69元未還清而遭遇全額計息,將建設銀行告上法庭,引發關注。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晏豔彼時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建行的計息方式並非根據其未逾期的69.36元來收取利息,而是以其當月账單的刷卡消費總額來計算。此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計息的基數是否應為69.36元,以及銀行是否充分地盡到告知和說明義務等方面。

  據媒體報導,李曉東一審敗訴,此後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建行全額計息的規則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透支利息即違約金應予以適當減少,於是撤銷一審民事判決,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的金額。

  李曉東曾在微博上表示,法院雖然沒有將銀行的“霸王條款”予以撤銷,但將全額罰息比例降低。可以預見將來主管部門會對此項不合理規定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調整。

  觀點

  “新規向消費者保護傾斜”

  對於最高法擬頒布的這一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是“重大進步”。楊東說,按照傳統慣例並基於銀行的強勢地位,銀行在信用卡透支後利息計算時,往往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這對消費者不利,“最高法擬作出的這一規定可以給消費者更多保護,體現向金融消費者保護傾斜的態度”。

  楊東說,此前對於信用卡透支後如何計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要靠銀行業行內的通俗做法。有記者曾對銀行信用卡計息方法做過調查統計,發現大部分銀行為全額計息,而且除了全額計息外,銀行還對到期不還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違約金。

  全額計息的方式有望結束?

  不過,在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看來,全額計息的方式有望結束。“最高法此次對此前有爭議的地方表明了態度對餘額計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確認。”郭田勇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協創中心研究員李虹含認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對“最低還款額”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還款額,且支付利息的被認為是法律允許透支。這與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確。

  “部分銀行實行有條件寬容”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員向記者表示,“國內大部分銀行實行全額計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銀行實行有條件寬容政策,比如在客戶應還未還款不超過10元的情況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報人行記錄。”

  在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看來,隨著銀行對信用卡定位的轉變,銀行對“全額罰息”的態度在變化,“比如給予借款人幾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償還金額低於10元視為全額還款等”。

  “最初,銀行把信用卡當成信用類貸款,但給予了客戶一個月的免息期,對銀行來說,這塊資產並未真正體現其價值。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通過收取逾期貸款的利息來賺錢。”上述銀行人士表示,隨著輿論關注、市場環境的變化等,銀行對逾期貸款的罰息變得“寬容”。“這種‘寬容’背後的邏輯有兩個,第一,銀行把信用卡當成抓住優質客戶的切口;第二,與全額罰息相比,信用卡分期利率不低、也更合理,同時也可以賺取手續費。”

  其他熱點

  被盜刷如何爭取先行賠付?

  規定:關於網絡“盜刷”現象,最高法也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髮夾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義務做了劃分。在備受關注的“先行賠付”上,征求意見稿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髮夾行承諾先行賠付持卡人銀行卡網絡盜刷損失,持卡人據此請求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義更換手機用戶身份識別卡,電信運營商未盡審慎審核義務予以更換,導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銀行卡账戶變動手機簡訊通知,持卡人請求電信運營商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背景:2016年,新京報曾報導,北京許先生在回復詐騙簡訊後銀行卡、支付工具中積蓄被盜走。而由於涉及多家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電信運營商,許先生剛開始遇到了理賠困難,只有第三方支付機構答應賠償部分損失。

  解讀:“盜刷問題,多數涉及刑事案件,以往的做法是等刑事案件處理後,受害者對運營商和金融機構的民事訴訟才能實質性開啟。”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說,最高法本次意見,正是看到了這個問題,才給予受損害一方更多救濟途徑,一旦非銀機構未履行安全義務,存在安全缺陷,與持卡人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前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非銀支付機構或髮夾行在合約中承諾或者單方允諾“先行賠付”,則應當對受到財產損害的金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在肖颯看來,關於電信運營商的責任,金融消費者作為原告要證明對方未盡審慎審核義務。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陳鵬 宓迪 王夢遙 實習生 王健楠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