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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政整治現金貸 第三方助貸“斷路”

  上海新政整治現金貸 第三方助貸“斷路”

  郭建杭

  現金貸平台幾無退路。

  近日,上海金融監管部門下發《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資金端徹底斷絕現金貸平台的退路。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通知主要針以現金貸為主的助貸機構,對於通知內容要結合2017年12月的現金貸整治政策進行理解,此前的檔案中已經建議規範,在此次下發的通知與此前的政策一脈相承,但用詞嚴厲,對銀行資金一刀切”。

  銅板街金融研究院院長黃文禮認為,該政策主要影響那些通過協助金融機構進行放貸的互聯網平台或轉型的互金平台。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現金貸行業自2017年年底清理整頓後,頭部(排名靠前的)現金貸平台進行業務轉型、拿網絡小貸牌照,尋不到好出路的平台業務幾乎停滯,放款規模小。

  平台業務轉型

  上海多個從事助貸業務的機構表示,目前還沒有收到正式《通知》檔案,但是在2017年底現金貸整頓以來,就已經開始對業務進行調整。

  此前業內知名的助貸機構,近期在面對記者詢問時均“統一口徑”,表示《通知》對自己沒有影響,因為自身核心競爭力在於金融技術的輸出,這些技術輸出中包括為持牌金融機構獲客,進行數據共享,以及進行風控模型設計等。

  北京一位互金平台從業人士表示,“我們不是現金貸平台,也不直接放款,我們獲得的客戶經審核後會直接對接給合作的銀行,由銀行進行信審和放款。”

  但其同時也指出,自2017年底一直在勉力維持。“目前業務很難做,與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交易規模月月翻番相比,現在幾乎是停滯狀態,希望可以度過這幾個月的艱難時光,在備案結束後,政策穩定下來後再做業務增量。”該人士說。

  業內已有共識,對於未持牌的P2P平台,不得開展現金分期業務,對於已持牌的P2P平台,也要在合規備案後,才可以進行業務增量。

  據記者了解,此前已有互聯網小貸牌照的助貸機構,在對接銀行等機構資金時,通過為銀行獲客等模式開展現金貸業務,其中飛貸網、淺橙科技等都是此類模式。

  但隨著上海地區新政落地,禁止銀行向P2P網貸助貸機構輸送資金後,此類業務被全面禁止。

  那麽,如何在現有的政策要求下開展業務?

  有部分平台嘗試通過獲得網絡小貸牌照,將系統全面開放給銀行,由銀行每筆審核後放款的方式,以此實現合規化運營。

  事實上,對於“助貸”的理解,業內共識稱,“助貸的本源是指助貸機構利用自身在獲取客戶、技術開發等金融科技方面的技術優勢,為金融機構降低運營成本,為借款客戶更加方便地獲取借款提供助貸服務”。

  而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定義助貸服務是否合規?

  有業內觀點認為,“助貸機構原來是直接從借款人處收取服務費,現在合規要求下,只能從金融機構處獲取服務費,而不能在放款時從借款人處扣除服務費。這也是目前大多數現金分期平台,在面對外界詢問時表示是合規助貸的原因。”

  黃文禮進一步表示,在助貸模式下,銀行放棄了授信審批和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P2P平台出現“跑路”或逾期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就會導致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積累風險,這並不利於金融系統的穩定發展。現金貸平台也會受此政策影響,但是針對現金貸的相關措施,2018年1月份,上海互金整治辦就已經下發《關於印發上海市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具體整治現金貸相關業務。

  在黃文禮看來,《通知》主要對一些資金管道單一、規模弱小的平台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而對於資金來源廣、規模較大的P2P平台應該影響甚微。因為規模較大的P2P平台除了通過金融機構項目授信,還有其他的資金來源,比如通過企業法人進行募資或出售公司股權吸引有實力的客戶入股,或對優質項目進行投資。因此,從長遠來看,《通知》將會促使小型P2P機構轉型,並推動大型P2P機構規範融資模式,所以對P2P行業來說可以稱得上是“轉型陣痛”。

  三次發文整頓

  《通知》中提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後管理,禁止信貸資金被借款人關聯企業挪用於放貸。

  對此,互金平台人士認為,“政策明示了企業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

  事實上,關於現金貸業務整治內容,上海地區已有三份指導意見。

  2017年12月,國家互聯網金融整治辦和P2P網貸整治辦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141號文)中,規範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現金貸”平台的合作標準。

  在141號文中,政策要求持牌金融機構不得將授信審查、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助貸機構不得擔保兜底等。

  隨後,2017年12月,上海地區下發《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是對141號文的強調與貫徹。

  此次《通知》中,對於金融機構與第三方平台開展“助貸”業務的合作範圍、準入機制、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包括風控在內的核心業務和催收、數據采集在內的輔助性業務都需要由持牌金融機構獨立完成,對於對接銀行資金擴大交易規模的網貸平台,此舉將斬斷平台資金獲取的重要管道,從而造成平台資產端富余的情況。

  業內人士認為,“可以預見,牌照化管理仍會是當下金融監管的主旋律,任何機構或者平台在開展相關業務前必須獲取相應的金融牌照”。

  黃文禮認為,P2P機構面對資金壓力,首先可以適當收縮業務規模,比如選擇轉型做資產端業務,放棄資金端的業務。其次若是選擇業務轉型,則可以拓展消費金融、小額信貸以及小額的車輛抵押貸款等業務領域。以消費金融為例,雖然目前業務成交量較小,但是利潤高於大標業務(大額企業借款)。由於大標業務周期長、流動性風險較大,而消費金融受經濟周期影響小,利潤相對可觀。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費金融業務的增長依賴於平台長期的用戶和資源積累。

責任編輯:關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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