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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禍從口出”,格力電器被問詢僅為處理的第一步?

中新經緯客戶端消息 向來說話直接的董明珠,也體會到了“禍從口出”的麻煩。2019年1月16日,由於在股東大會上提前披露了格力電器2018年的業績預告,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被市場質疑涉嫌資訊披露違規,更因此收到了深交所的問詢函。

中新經緯查詢深交所網站發現,截至目前,格力電器尚未回復深交所的問詢函。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披違規?將面臨什麽樣的處罰?

1月16日,面對市場關於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披違規的質疑,格力電器反應迅速,公司董秘望靖東在當天的股東大會現場解釋稱,在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業績消息時,股市已經休市,所以不構成信披違規。格力電器亦在當晚迅速披露業績預告,預計2018年公司實現營收2000億-2010億元,實現淨利潤260億-270億元。

儘管如此,格力電器仍在1月17日晚間收到了深交所的問詢函,問詢函稱,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問詢函還稱,格力董事長髮表前述言論的時間早於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的時間。

深交所在問詢函中稱,請格力嚴格規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資訊的行為,切實提高資訊披露意識,遵守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誠信勤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格力電器被問詢僅是處理的第一步?

儘管格力電器對於深交所的問詢函尚未給出回應,但是市場上關於董明珠是否涉嫌信披違法違規的討論卻愈演愈烈。中新經緯查詢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發現,在上述的法律法規中,均有相關的資訊披露規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因為資訊披露違規所帶來可能存在的內幕交易問題,《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按照格力電器董秘望靖東的說法,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業績的時候股市已經休市,且當天晚間格力電器就披露了業績預告,那麽在此階段,投資者無法進行股市交易,按常理也不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亦無法根據董明珠提前披露的業績消息進行內幕交易。不過,即使沒有因此讓投資者遭受損失,或者導致內幕交易行為,但是提前披露業績的行為,確實違背了相關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中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不過,中新經緯發現,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中,對於公司向股東透露非公開資訊的情況,也留了一道口子。上述規則的第2.8條規定,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檔案和傳遞資訊涉及未公開重大資訊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光明網近日發表評論稱,此次格力電器董明珠涉嫌重大違規被問詢,應該只是走向處理程式的第一步。接下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格力電器還應該受到進一步的處罰。

信披違規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那麽如果被認定資訊披露違規,格力電器與董明珠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而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17.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 通報批評;(二) 公開譴責;(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也就是說,如果董明珠被認定為違反信披規定,便將面臨罰款以及被警告等的處罰,而其中最為嚴厲的處罰,莫過於被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職務。

從上交所近日所公布的2018年滬市上市公司信披違規處理情況中,可以看到一些監管層對信披違規上市公司的處罰方式。根據上交所的通報,2018年,上交所關於信披違規案件發出的紀律處分和監管關注函件分別為78單和80單,涉及89家上市公司,462名董監高和8名中介機構相關人員。2018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32份,公開認定22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其中,對違規性質極其惡劣的5名責任人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信披重大違法將被實施退市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發生信披違規情況,除了會讓相關違規人士面臨處罰之外,還有讓上市公司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可能。對此違規披露資訊的處理辦法,已有前例可循。

1月22日晚間,康得新公告稱,公司於2019年1月22日收到證監會送達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若公司因此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違規行為屬於規定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將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而在2018年,中毅達由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實施後的公司A股股票簡稱為*ST毅達。

不過,上述的兩家公司,在信披違規的程度上都較為嚴重,甚至有涉嫌財務造假的情況,與此次董明珠的“口無遮攔”可比性並不大。與董明珠更為相似的,或許是2017年泰禾集團董事長黃其森一番“違規豪言”。

2017年12月25日,因為董事長黃其森發表了2018年銷售2000億元,2019年降低負債率的言論,並一度引發股市的震蕩。公司當天晚間被深交所發函問詢,質疑其或違反資訊披露。

此後,泰禾集團回復深交所問詢函,對深交所質疑事項一一解釋,表示公司董事長的表述不包含公司確認的未公開的重大資訊,不構成業績承諾,不涉及內幕資訊。方才過關。

【熱議】

作為格力掌門人說話不應任性

對於董明珠此次的任性發言,不少專家、媒體及網友發表了評論。

光明網評論指出,從已經發生的違規披露重大核心財務數據的案例看,幾乎所有此類違規都是發布公司的利好消息,從而在“不經意”間造成哄抬公司股票價格的結果,讓某些“有心”人士利用違規資訊披露與經規範管道的資訊披露之間的時間差,大發利市。這樣的資訊披露,即使是真的“不經意”,也必須堅決製止,嚴厲處罰。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盤和林則點評稱,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其所說的話,所做的事,不僅關乎著公司的品牌形象,更關乎著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董事長及高管言論合規性審查理應得到公司以及監管部門的重視。

“要知道,只有合規的資訊披露才能給每個參與者一個公平的投資平台,才能更好的發揮資本的作用,相反,無意為之的不合規操作或者甚至是有意的不合規操作,影響範圍之廣將難以想象。”盤和林說道。

在股吧中,對於《格力電器董明珠涉嫌重大違規被問詢,投資者可索賠》一文,有不少網友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有部分網友認為,在股市收盤後口頭預告業績,問題不大。

網友利弗莫爾的眼淚:收盤後口頭預告了業績,晚上發布正式公告,都不在交易時間,請問有什麽投資者受到損失?

網友冬日來來來:索賠什麽,請問賠錢了嗎?

網友投資為樂的art:要看言論在報送,還是報送後!報送後,雖尚未發布,應該說不違規,現在資訊都在前一天晚上就公開了。而報送前,應該是違規的。是有可能意識到自己說錯話了,趕緊補報。最多屬於自首。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儘管並不違法,但是違規,作為格力的掌門人,說話更要處處小心。

而在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看來,如果辯解說不在交易時間披露,是很荒謬的說法。“因為披露資訊方式是錯誤的。上市公司可以盤前、盤中或盤後披露,都沒有問題,關鍵是要用正規的公告形式,在規定的場合進行披露。”宋一欣說道。

(原題為《董明珠“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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