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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董明珠涉嫌重大違規被問詢 投資者可索賠

剛獲得連任格力電器董事長的董明珠,可能還來不及分享喜悅之情,就被監管層盯上了: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而違規洩露消息的下一步是,董明珠或將迎來證監會與深交所的雙重處罰。

在格力電器工作了超過28年、並擔任過多年公司高管的董明珠應該非常清楚上市公司的核心財務數據公布流程。但網紅特點、心直口快的董明珠,這次惹上了大麻煩。

如果監管層持續追責,無疑還將給格力電器投資者造成巨大不確定性。截止1月18日收盤,格力電器並沒有就深交所問詢給出答覆。

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遭問詢

開開心心當選董事長的董明珠,或許沒有想到會因為一句話引發泄密事故。董明珠在1月16日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屆臨時股東大會答股東提問時表示:“2018年格力電器預計營收將達2000億元,稅後利潤預計超過260億元。”

一天之後,深交所對格力電器發送了關注函:你公司於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股東大會,你公司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發表了“2018年稅後利潤為260億元”等有關你公司業績的言論,而你公司當日晚間才對外披露業績預告公告。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你公司董事長髮表前述言論的時間早於你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的時間。 深交所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嚴格規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資訊的行為,切實提高資訊披露意識,遵守並促使有關人員遵守《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投資者網分析員1月18日多次聯繫董明珠,並發送簡訊詢問,但截至發稿前並沒有得到回復。格力電器負責股東事務的內部人士僅表示,“公司看到了關注函,請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回應。”至於公告合適發布,該人士表示不清楚。而1月18日當天,格力電器股價上漲了0.80%,至收盤價為38.97元。

而據多家媒體報導引述格力電器董秘望靖東的現場解釋稱,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業績消息時,股市已經休市,所以不構成信披違規。

或許意識到董明珠的提前口語化公布業績不妥,格力電器1月16日晚間披露了業績預告,預計2018年實現營業收入2000億元-2010億元,相比上年的1500億元收入大幅增長;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60億元-270億元,同比增長16%-21%。

董明珠和董秘為什麽錯了?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告訴投資者網分析員:董明珠的言論明顯屬於違規。

宋一欣指出,董明珠的言論跟之前的杭蕭鋼構(600477.SH)類似,也是高管隨便在會議上公布具體業績,這是非常明顯的違規。“如果比照杭蕭鋼構的話,證監會很有可能會處罰董明珠,包括罰款與處罰決定,而同時深交所也可能會給出紀律處分。”

針對格力電器董秘望靖東的說法,宋一欣這更是錯誤。他強調,最大的問題是上市公司業績披露應該由正規的公告在指定的地方披露,無非是交易所的網站和指定媒體,這是關鍵。現在的特點是由於網絡發達了,所以交易所的披露在前,第二天見報,這是毫無疑問的。

“如果辯解說不在交易時間這樣披露,那也是很荒謬的,因為披露資訊方式是錯誤的。上市公司可以盤前、盤中或盤後披露,都沒有問題,關鍵是要用正規的公告形式,在規定的場合進行披露。”宋一欣表示。

如果對比杭蕭鋼構泄密案,董明珠或將面臨洩露內幕資訊的處罰。杭蕭鋼構案件被譽為我國“洩露內幕資訊”第一案。2007年2月12日,時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將“安哥拉項目涉及300億金額”的消息透露給其他人。2月15日,杭蕭鋼構發布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人民幣約300億元,該意向分階段實施,建設周期大致兩年。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

證監會認定,2月8日至2月14日為“安哥拉項目”內幕資訊的價格敏感期。最終,證監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羅高峰等分別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2008年2月4日法院判決,羅高峰犯洩露內幕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投資者若由此受損可索賠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表示,董明珠在股東大會上介紹2018年稅後利潤為260億元,早於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明顯涉嫌違規。幸虧其言論在股票收盤後發表,而且,當晚公司發布業績預報“緊急救場”,否則,董明珠可能面臨證交所監管措施、警示函或處分,甚至被證監會處罰。

厲健進一步指出,根據《證券法》第74、75、76條規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應當嚴格守法、謹言慎行,公司稅後利潤260億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當然屬於“重大事件”、“內幕資訊”,足以影響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

宋一欣談到,“如果證監會對董明珠和格力電器做出處罰,對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法律索賠。”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內幕資訊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

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資訊,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案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媒體發布。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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