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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保險公司“涉P2P”信保業務虧損 最高者虧損超3億元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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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蘇向杲

6月6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一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再次讓業界開始關注部分保險公司開展的涉及P2P的信保業務(信用保證保險)。

據《證券日報》記者對近兩年開展P2P業務的10家保險公司梳理顯示,有6家保險公司信保業務2018年出現承保虧損,最高虧損超過3億元。

一家中型財險公司相關業務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前保險公司涉足P2P履約保證保險,一方面與現階段財險業務中車險競爭激烈,保險公司試圖通過非車險業務拉動業績增長有關;另一方面也與P2P行業此前幾年增長迅速,信保業務需求強烈有關。但隨著監管收緊,公司強化信保業務的風控,並不再承保P2P新業務。

長安責任信保業務虧損嚴重 高管被責令降薪不低於20%

6月6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一道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稱“決定書”),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責任”)在已采取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兩項監管措施。

這兩項措施為:一是責令長安責任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2019年的薪酬(稅前)應在2018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稅前)基礎上進行下調,下調幅度不得低於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調幅度應高於平均值;二是責令該公司上海、山東、河南及寧波4個省(市)級分支機構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決定書顯示,2018年四季度該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52.65%,償付能力嚴重不足,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此外,償付能力報告還顯示,今年一季度末該公司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62.65%,較去年四季度再次出現環比下滑。

此前,因償付能力不達標,銀保監會已經對長安責任險采取了三項監管措施:一是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二是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三是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銀保監會兩次對長安責任采取監管措施,核心原因均系償付能力不達標。而償付能力不達標與其此前踩雷P2P業務(信保業務)有關,此前其被曝出因承保P2P業務出現數億元的理賠(有底層資產可追償)。

長安責任也在2018年年報中提到,“2018年公司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與2017年度相比,下降幅度大。主要原因為一方面承保虧損,尤其是信保業務虧損嚴重;另一方面,受本年資本市場整體影響,公司投資收益與預算有較大差異。”

在今年一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中,長安責任保險也提到,受信保業務大額現金賠付影響,公司流動性存在一定的壓力。目前,公司主要通過投資資產變現、加大信保應收債權清收和處置力度以及壓縮業務成本等方式保障流動性。公司正在推進落實增加注冊資本金工作,將進一步緩解流動性壓力。

此前涉足P2P的多家保險公司 信保業務出現承保虧損

實際上,涉足P2P業務的不止長安責任一家。

據《證券日報》記者對2017年、2018年與P2P機構有業務合作保險公司的年報不完全統計顯示,這兩年來,有超過10家保險公司涉足該業務,從已經披露相關數據的保險公司來看,去年有超過6家財險公司信保業務出現虧損,其中有保險公司最高虧損超過3億元。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6家保險公司信保業務不全是承保P2P相關業務,比如個別保險公司也承保其他類型的履約保證保險。但總體來看,隨著P2P行業加速出清,該類業務對這些保險公司的信保業務承保利潤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比如,一家互聯網保險的去年由於踩雷P2P業務,保險保險承保利潤出現7629.75萬元的虧損,而該保險公司保證保險的原保費收入僅為4408.34萬元,虧損遠高於保費收入。另一家保險公司2018年保證保險保費為1億元,但承保虧損達0.23億元。

銀保監會強化信保業務監管 今年以來鮮見相關產品獲批

隨著保險公司屢屢踩雷P2P,監管層也頒布多份文件,強化對信用保證保險的監管力度。

2017年,原保監會即發布《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時,對合作的網貸平台制定嚴格的資質準入要求,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信息披露,避免網貸平台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去年10月17日,銀保監會再次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專項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各財險公司自查以下情形:是否存在因組織架構、人員結構、系統建設、承保經驗、征信對接、數據積累、理賠不及時等風控體系不健全,導致風險敞口過大的情況;是否存在因發生大額賠付案件影響公司穩定經營的情況等風險點。

今年以來,有地方監管局也下發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

從公司來看,《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償付能力報告發現,個別公司也因信保業務被采取監管措施。今年3月1日,中國銀保監會決定對渤海財險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是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開展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同時,在償付能力符合《辦法》要求並報告中國銀保監會後,開展新業務。二是公司應提高合規意識和風險意識。三是公司應全面摸清存量業務風險,合理評估風險損失。四是公司應當及時整改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於2019年3月31日前向中國銀保監會報送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此外,從銀保監會對涉及P2P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產品批複情況來看,2018年全年銀保監會僅批準了3款借款人履約保證保險,均在2月份,包括1款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三年期)、1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1款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三年期)。今年以來也鮮有該類保險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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