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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有償歸還失物”與拾金不昧不矛盾

計程車時,在車上遺失物品,怎麽辦?司機歸還物品時,乘客要不要給費用?6月11日,滴滴出行公示了《網約車物品遺失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與建議。這也是國內網約車行業首個針對遺失物品的管理辦法。在這份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乘客因自身疏忽導致物品遺失的,應盡量自行領取物品。如無法自行領取,司機歸還物品時乘客應給予合理費用。

“歸還失物”是否可以索要費用的問題,時常因雙方發生爭議而被關注,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似乎在經受著考驗。滴滴頒布的管理辦法,無論最終細節如何,至少在執行層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促成了無數次善意的傳遞,卻也成為不少失主拒絕付費的理由。是現代人太貪財?還是拾金不昧過時了?

拿美德當借口,非傻即壞。既然是美德,就非法律要求的必須,這意味著,為了避免送還和等待的成本,人們完全可以“不拾也不昧”,結果只會對失主不利。具體而言,“不昧”指的是不據為己有,並非指的是無償歸還。這意味著,完璧歸趙的同時索要必要的成本支出,與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並不矛盾。

網約車的特殊性在於,一方面它是乘客遺留物品的高發場所,司機容易撿拾到失物,也不難尋找到失主;另一方面,它還具有經營屬性,歸還失物勢必會產生交通成本、影響司機接單掙錢。這兩點決定了,針對網約車司機這個特殊群體,以制度的方式明確失主支付合理費用,對司乘雙方都是有利的——司機有動力歸還失物,乘客找回失物的可能也大大增加。這方面,沒有太大爭議,如去年年底滴滴發起的一項投票顯示,在參與投票的52萬多位網友中,80%的網友支持需要支付費用。

支付費用不僅是合情合理的要求,同時也有法律的支持。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一句話,除非人家不要,要了你就得給。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同樣也有類似規定。當然,以支付費用為前提勒索失主,並不在此列。

至於費用的多少,可以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必須要給的成本支出,如保管費、運輸費、誤工費等,以實際支出為準;二是雙方協商的費用,如乘客承諾的獎勵等。具體而言,無論撿到的是書包還是筆電電腦,在必要性支出方面可能沒有差異,但如果失主因資料重要承諾有額外獎勵,以增加被歸還的可能性,自然另當別論。前者是必須,後者是自願。對此,廣州有一些積極的探索,明確了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物品,拾得人可獲拾遺物品價值10%的獎勵。不過對於有人認領的,失主也只是“可以自願”給予獎勵——不給也可以。

美德需要鼓勵與呵護,任何以美德作為規避自身責任的做法,長期來看都會損害美德產生的土壤。正如“一分錢不要”是美德,但不應以此來綁架所有人——情分和本分本就不同,只有不斷降低做好事的門檻,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願意幫助陌生人,營造一個更加溫暖的環境。徒法無以自行,合法合理的訴求,需要一個個具體的辦法才能落到實處,讓常識成為每個人都自覺遵守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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