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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過程中,這些情況下徵收方並沒有權利拆房!

征地拆遷過程中,這些情況下徵收方並沒有權利拆房!

隨著我國時代經濟的發展,老百姓開始對民生的質量要求更高,各地開始開展征地拆遷項目。由於征地拆遷項目實施的過程複雜,涉及的利益較多,經常會出現被徵收方的權益受損的情況,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被徵收方的房屋被強拆的情況,今天小編就針對實際中的案例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知曉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案例一:山西的小李在老家繼承了一套老宅,前段時間老宅被納入徵收範圍了,這原本對小李來說是件好事,但是徵收方一直覺得小李要求的補償過高,雙方一直無法談攏,也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結果這兩天,徵收方突然來人把老宅給拆了,小李急忙趕回去也沒能阻止老宅被強拆,當小李找到徵收方時,徵收方卻給他出具了一份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徵收雙方就補償協議沒有談攏,徵收方是否有權利進行強拆呢?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由此可見,如果被徵收方在法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的,徵收方在完成自己“先補償”的義務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拆。

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對徵收補償不滿的,一定要及時和徵收方進行協商談判,如果就補償問題無法進行談判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此時徵收方是沒有辦法實施強拆行為的,切不可消極抵抗以免超過維權時效。

案例二:小王在山西經營了一家工廠,前段時間工廠被要求關停搬遷,但是徵收方卻不願支付補償款,雙方僵持不下。結果徵收方沒多久出具了一份“違建”認定書,要求小王限期拆除廠房,小王於是就此事直接提起訴訟,但是在訴訟期間,小王的廠房卻在夜間被強拆了……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製拆除。”由該條例可知,即便相關部門可以強拆違建,但是也有先行條件,即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對“違建”並不進行拆除的,只有在這些條件都滿足的條件下,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強拆。但是上述案例中小王已經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而徵收方仍進行了強拆行為,這樣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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