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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無需證監會最終處罰 祥源文化首批投資者索賠獲法院受理

  立案無需證監會最終處罰 祥源文化首批投資者索賠獲法院受理

  祥源文化(600576)因虛假陳述收到證監會擬處罰通知書後,由於被處罰人提起上訴,導致已經過去4個多月,監管部門還未下達最終處罰決定。但這絲毫不影響投資者向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大眾證券報記者了解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已經立案,這標誌著杭州中院不再以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生效的刑事判決,作為立案受理的前置條件。

  三位投資者起訴獲立案

  萬家文化 (祥源文化前身)因信披違規,造成股價劇烈波動,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經證監會調查,公司於2016年12月26日宣布趙薇收購萬家文化,當時股價是18.38元/股,處於停牌狀態。隨後,2017年1月12日萬家文化複牌,在趙薇入主的利好消息刺激下,萬家文化連續幾天大漲,最高價在1月17日達到25元/股。不過,隨著市場對趙薇51倍高杠杆收購的質疑,萬家文化股價開始衝高回落,截至2月7日收於20.13元/股。2月13日晚間,公司又公告股東股份轉讓比例由29.135%變更為5%,令2月16日複牌後,萬家文化股價大跌8.5%,跌至18.42元/股。

  當2017年4月1日,萬家文化宣布解除協定後,股價更是一路走低,最低時僅8.80元/股。較最高點的25元下跌64.8%,較停牌前下跌52.12%。而股價的下跌並未隨著判決停止,時至今日,公司雖已改名為祥源文化,但股價仍處於持續下跌中。2018年2月6日創下發行以來新低5.71元/股,使中小股民損失慘重。

  雖然證監會對祥源文化的正式處罰還未下達,但杭州中院已經開始受理投資者起訴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大眾證券報記者從杭州中院了解到,對提交訴訟材料的投資者,法院已經給予立案,但具體開庭時間還沒有確定。

  據上海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介紹,他代理的三位投資者訴萬家文化已經於3月初收到法院受理通知書,應該是該案全國最早受理的一批。

  法院取消立案前置條件

  需要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此類案件中,上市公司行使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權利,包括今後可能提出的管轄異議等,是被告法定權利應予尊重,也是被告常用訴訟策略,並不影響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根據立案登記司法解釋規定,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受理時不再以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前置條件。

  在實際操作中,取消前置條件的法院並不多,全國目前僅有金亞科技案。2017年12月,成都中院在公司沒有被證監會正式處罰前,判決公司向投資者賠付損失。祥源文化索賠案的受理,標誌著杭州中院也已取消上述前置條件。律師提醒投資者,本案越早加入索賠的股民,越早有獲賠的機會。

  該案現存最大的爭議就是違規揭露日。法律界人士對此案揭露日有兩種看法,無論法院最終如何判決,大眾維權易律師團隊都建議投資者切勿錯過索賠時機,只要符合任一一個條件,都應該盡快和律師聯繫。我們繼續接受投資者報名參與集體訴訟,報名需提供姓名和聯繫方式,可發至郵箱[email protected],或者電話025-84686896。只要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報名,最終的索賠時間點,還是要以法院認定的索賠時間條件為最終標準。

  第一種,以祥源文化關於控股股東簽署《解除協定》的公告日作為揭露日,具體索賠條件為:從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買入,並在2017年4月1日以後賣出或仍然持有,且存在虧損。

  第二種,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作為揭露日,具體索賠條件為:從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間買入,並在2017年11月10日以後賣出或仍然持有,且存在虧損的。

  嚴監管還要重處罰

  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萬家文化,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證監會擬對龍薇傳媒、萬家文化、黃有龍、趙薇、趙政、孔德永處以30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款,並擬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依據現行《證券法》,法律對此類虛假陳述案頂格處罰是60萬元,此類案件被判罰後市場普遍認為罰得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於提高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形成共識,結合2017年4月份修訂草案二審情況,可以預計,增加證券市場參與主體違法違規成本將是大概率事件。

  對行政處罰金額上限是否要提高,證監會前主席肖鋼表示:“我在證監會工作時對此也很苦惱,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罰金額很小,起不到威懾作用,違法違規成本比較低。在下一次修法過程中,要提高處罰金額。對於不同性質、不同違規、不同違法程度應該有所區別,讓監管部門有一個度量的權限。要對欺詐發行狠狠地罰。”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也認為:以前處罰太輕,違法成本太低,單純依靠加強監督檢查效果不好,就應該對違法違規行為重罰。 許立婷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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