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從什麽時候開始,法律不再裁決愛情的真偽?

對中國人的情感生活而言,1997年是一個很有意義的年份。

這一年修訂了新的《刑法》,存在了近20年的“流氓罪”,終於退出了歷史舞台。

1979年,“流氓罪”被寫入“新中國第一部《刑法》”時,是這樣表述的: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①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三項,本已包羅萬象,“其他流氓活動”更是無邊無沿。故此,法學界對於“流氓罪”,有如下評價:

“內容過於模糊,尤其是對流氓罪客觀特徵的描述過於寬泛,沒有明確標準,給人們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時帶來很大困難。特別是常常把一些不該定流氓罪的行為當流氓罪處理,給人一種‘流氓罪是一個筐,什麽都可往裡裝’的印象。以致於後來刑法學界索性將流氓罪稱為‘口袋罪’,可大可小、可寬可窄。造成執法的隨意性,既不利於準確依法打擊犯罪,也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②

“流氓罪”的這種“口袋罪”性質,與1979年《刑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宜粗不宜細”、“寧疏勿密、寧簡勿繁”——有直接關係。

當時,中國“法制建設幾乎是一片空白,同時立法又缺乏經驗,而基本的法律又要盡早頒布。”③追求疏簡而非細密,為執法留下盡可能大的解釋太空,是當時的一種重要訴求。

圖:1979年底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圖解》封面

儘管各種檔案一再強調,必須把“戀愛中的越軌行為”與“流氓罪”區分開來,但在上世紀80、90年代的具體實踐中,並沒有能夠做到這一點。

尤其是在1983年“嚴打”的時代背景下,頒布了新的司法解釋、將流氓罪的適用刑罰提高至死刑,情感糾紛與流氓罪一度呈現出相當嚴重的重合。

比如,1985年出版的一份論文曾統計稱:當時的流氓犯罪中,“淫亂”的構成方式主要有兩種:

(1)“男女之間在公共場合勾搭後成奸”。舉例為“女流氓喬某,系青工。其在八二年春季短短二、三月中,就在北站、城隍廟、公園、溜冰場等地勾引八名男性進行流氓淫亂活動”。

(2)“以戀愛、談朋友為名,奸淫婦女”。舉例為“流氓犯金某,以戀愛為名先後奸淫九名女青年,而且對有些女青年的奸淫是交錯進行的,並使其中數人懷孕墮胎。……由於女性在性意願上所持的輕浮態度,使其受害往往難以為社會所普遍同情,這就加劇了她們的悲劇色彩……”④

去掉上述引文中那些帶有強烈定性意圖的文字(如“勾搭後成奸”、“勾引”、“奸淫”),其實不難發現,論文所舉“流氓罪案例”中的青年男女,他們發生性關係時,實際上處於一種自由、自願的狀態。後續發生的種種(分手、懷孕、墮胎),也只是普通的情感糾紛。

圖:1990年,中國檢察出版社關於“流氓罪”的專著

80年代初,律師郭星亞在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工作。關於“流氓罪”,她留下了這樣一段耐人尋味的回憶:

“一次,我收到警察局送來的批捕流氓罪一案,被告嫌疑人姚某,在下鄉當知青時認識女知青丁某,兩人明確了戀愛關係。1979年,知青返城,二人分別返回南京和鎮江。丁某父母反對女兒跟姚某戀愛,給她介紹了一位在大陸做生意的港商葉某,並極力促成了兩人的婚事。婚後,葉某回香港長期未來大陸。丁某與姚某繼續往來並共同生下一子。而葉某和世人都以為孩子是葉某的。1982年,葉某要為丁某母子辦理定居香港手續。姚某得知後,借故到丁某家中抱走了親生兒子,逃離外地。丁某家人報案。警察局將姚某追捕歸案,以流氓罪向檢察院報捕。

“我收到該案後,仔細閱了卷宗,提審了姚某,傳訊了丁某,……對照法律,我認為姚某不構成流氓罪。……為此我將此案退回警察局不予以流氓罪逮捕。警察局很快將此案向市政法委報告,市政法委要求法院院長、警察局長、檢察長‘三長’開會研究,並要我們承辦人員去匯報。那天,我剛一走進會場,就感到氣氛異常緊張。每一位長官的臉都繃得緊緊的。會議開始了。首先是市政法委陳書記講話。他說:‘……作為一個人民的檢察官,不能沒有一點階級感情,如果你們的妻子被人霸佔了,你們會如何想……’接著警察局讓辦案人員講述了案情和抓捕人犯的過程,並且陳述檢察院不批捕可能帶來的社會後果。……”⑤

因郭星亞所在的檢察院拒絕以“流氓罪”批捕姚某,此案最後由長官拍板——“這樣吧,這個人這麽做也算不上什麽好人,勞動教養他3年也不冤枉”——而告終。

相比於著名的“遲志強案”、“馬燕秦案”,郭星亞回憶裡的這個案件,顯然更有代表性,更能說明“流氓罪”介入中國人的正常情感生活究竟有多深。

圖:遲志強(左一)在電影《小字輩》中的劇照

1991年,著名的“傻瓜瓜子”品牌創始人、改革開放的標誌性人物年廣久,也被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有流氓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年廣久的律師,當年是這樣為他做辯護的:

“對於起訴書指控的流氓罪事實,被告人對其中6人作了承認的供述,因而已構成流氓罪。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時間恰好是在被告人與前妻離婚之後、與現妻結婚之前,其間,被告人確有談戀愛結婚的想法,並先後與兩人戀愛同居過(包括起訴書指控的一人),而受害人中也有為了貪圖被告人錢財引誘被告人、主動上門的,對此類行為,被告人雖負有一定的責任,但相對來說,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應作為從輕、減輕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⑥

離婚後與人戀愛同居、與異性發生性關係——這些當年由法庭確認了的事實,放在今天,實在是再常見不過。

年廣久的故事,也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案例,頗能說明“流氓罪”介入中國人的正常情感生活究竟有多深。

圖:年廣久在賣瓜子

愛情的真實性與含金量,在流氓罪的管控下,成了一種需要被審查的東西。

1990年出版的一本《實用刑事法律指南》,回答何種情況下可算流氓罪時,有這樣的句子:

“對已經結婚但道德敗壞、搞婚外戀的,和雖未結婚、但打著談戀愛的旗號騙取他人愛情,進行玩弄異性的非法活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以流氓罪論處。”⑦

意即:戀愛動機需要審查。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談戀愛,是在耍流氓,可能被“以流氓罪論處”。

圖:《實用刑事法律指南》封面

1992年出版的一本《婦女安全手冊》,也有相似的表述:

“男方以玩弄女性為目的,采取‘交朋友’‘談戀愛’等誘騙手段奸淫婦女多人,或者是奸淫婦女人數較少但造成後果嚴重的,不管女方是否出於自願與其發生性行為,都應按流氓罪追究男方的刑事責任。如果男性不是出於玩弄女性目的而是在戀愛期間出於感情而與女性自願發生性交行為的,即使女性事後因感情破裂等原因中斷戀愛關係後告發,也不以流氓罪論處。”⑧

1993年出版的一本《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與運用》,同樣強調了對愛情的真實性、含金量的審查:

“對以‘談戀愛’為名奸淫婦女的流氓案件被告人,要查明其對被害人是出於真心實意,還是虛情假意,從而區分在戀愛過程中發生的越軌行為與以玩弄女性為目的奸淫婦女的流氓行為的界限。”⑨

圖:《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與運用》封面

然而,法律如何可能審查得了感情上的“真心實意”抑或“虛情假意”呢?於是乎,在具體的操作中,交過的男/女朋友的數量、女性墮胎的次數等數據,就成了給當事人的愛情打分、定性的重要指標。

“大陸首個個人專輯發行破百萬的歌手”張行,在1985年以“流氓罪”鋃鐺入獄3年,即與一段成名前的三角戀、女方聲稱“一年墮了九次胎”(張行否認)等要素有直接關係。⑩1987年嚴打期間,民間甚至流傳出了“交三個以上女朋友可判決流氓罪”的說法。

這種對愛情的審查,直到1997年才算劃上一個句號。

這一年,“主持刑法修訂工作的長官人……明確提出投資倒把罪、流氓罪、瀆職罪是三個‘口袋罪’,規定得比較籠統,界限不太清楚,因而要求對這三種犯罪進行修改完善。”?

存在了近20年的流氓罪,被拆解為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淫亂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等多個罪名。

儘管新出爐的“尋釁滋事最”同樣因具備“口袋罪”特性而飽受爭議,但流氓罪的消失,至少意味著:法律不再需要勉為其難,來裁決愛情的真偽與含金量。

道德的終歸道德,法律的才歸法律。

圖:1997年,《泰坦尼克號》在美國上映,次年引入中國

注釋

①《刑法》1979年版第6章第160條。

②鄭麗萍、付麗傑/主編,《刑法學理論研究綜述》,群眾出版社,2001,第538頁。

③楊劍波,《刑法明確性原則研究》,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出版社,2010,第210頁。

④徐學偉,《當前城市流氓犯罪分子的犯罪特點淺析》,收錄於:上海市法學會/編,《上海市青年法學論文選》,1985,第36頁。

⑤郭星亞,《三色光》,海天出版社,2008,第40~41頁。

⑥謝國平,《“傻子瓜子”被宣判緩刑──年廣久貪汙、挪用公款、流氓案辯護記》,《中國律師》1996年第1期。

⑦李京鈴、丁學軍,《實用刑事法律指南》,陝西人民出版社,1990,第164頁。

⑧岑生挺等/編著,《婦女安全手冊》,海洋出版社,1992,第228頁。

⑨王平銘/主編,《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與運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第371頁。

⑩《張行:青春的代價》,收錄於:《魯豫有約:說出你的故事》,遼寧人民出版社,2004,第60~65頁。

?馬克昌,《與時俱進逐步完善——參加1997年刑法修訂工作的體會》。

在這個話題無孔不入且熱愛閱讀的新媒體編輯部,我們經常在各種五花八門的公眾號上,遇到或曲高和寡或趣味小眾、但非常有意思的新鮮玩意兒。

現在,它們都將一一出現在這個欄目裡。

我們也隨時歡迎您的參與,留言向我們推薦您讀到的低調好文。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