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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布非法集資犯罪新態勢!四大特點速速辨別

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守好人民群眾‘錢袋子’”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法、最高檢、警察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全面回應和規定。發布會還將通報近年來公檢法機構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情況,發布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等。

非法集資犯罪新態勢:

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介紹,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涉案金額不斷攀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並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為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最高檢牽頭會同最高法、警察部,經征求各方意見,研究起草《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

專門意見明確非法集資犯罪“非法性”認定等重大問題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共十二條,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實體法律適用方面,《意見》:

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即應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檔案;

明確部門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部門的處理,明確認定標準以及部門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要求辦案機構全面查清涉案部門主體資格、層級、關係、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區分不同情況依法處理;

明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規定向親友或者部門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獲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等。

2018年警察機構立案非法集資案件1萬餘起涉案金額約3千億元

2018年,全國警察機構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千億元、同比上升115%,平均案值達2千餘萬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

2018年檢察機構起訴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15302人

2016年至2018年,全國檢察機構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態勢。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2016年起訴14745人,2017年起訴15282人,2018年起訴15302人。辦理集資詐騙罪案件,2016年起訴1661人,2017年起訴1862人,2018年起訴1962人。

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案9183件,審結非法集資案9271件

2015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分別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8.29%;審結非法集資案件分別為3972件、6999件、8555件、9271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8.37%。2015年至2018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四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四年均超過90%,遠高於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

如何區分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區分P2P平台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P2P平台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從三方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薑永義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精神:

一是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

二是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

三是切實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呈現四個特點

警察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回答記者提問時說,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嚴峻,案件高發多發,涉案金額攀升,涉及人員多,嚴重侵害群眾財產權益,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大要案件多發。

新興領域成為重災區。

欺騙性強。

裹挾群眾眾多,損失巨大。

公眾重點要從三方面提升防範能力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建議社會公眾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防騙意識,提升防範能力:

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財觀念,自覺克服貪利心理;

關注新聞媒體報導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動學法知法守法;

與相關主管部門以及警察司法機構良性互動,對以金融創新為名的P2P網貸、私募股權投資、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製養老等集資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警察司法機構舉報。

來源:檢察日報官方微博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

文字:鄭赫南 羅麗麗 吳鵬瑤

攝影:程 丁

編輯: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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