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0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法、最高檢、警察部今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裡提到,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在三種情形下,向親友或者部門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一並計入犯罪數額,具體如下:
(一)在向親友或者部門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部門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部門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對象、親友或者部門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
《意見》還指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