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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非法集資案件立案1萬餘起 涉案金額約3000億元

每經記者:邊萬莉 每經編輯:易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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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

《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作了規定。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主觀故意、部門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部門的處理、犯罪數額等認定依據問題。

去年非法集資案立案萬餘起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嚴峻,案件高發多發、涉案金額攀升;涉及範圍廣泛;手法各異、欺騙性強。

據警察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介紹,2018年,全國警察機構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三千億元,同比上升115%,涉及全國各個省區市。重大案件多發,2018年,平均案值達2800餘萬元,同比上升76%。

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警察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見》,並於2019年1月30日印發施行。《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辦案機構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同時,明確了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薑永義表示,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數量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鏈斷裂後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極大。實踐中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

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部門下屬部門眾多、層級複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意見》要求辦案機構應當全面查清涉案部門,包括上級部門(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係、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另外,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複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意見》規定了向親友或者部門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兩高”和警察部早在2014年就曾發布過《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4年意見》)。在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看來,《意見》主要針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回應和規定,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對比《2014年意見》,涵蓋的內容更加全面,與司法實踐聯繫更加緊密,更加適應當前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新形勢新要求。

明確互金創新與非法集資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不少P2P網貸平台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那麽該如何區分P2P平台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呢?

線傑認為,區分兩者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另外,《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資訊互動、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資訊中介範圍的活動。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據線傑介紹,在辦理各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級檢察機構堅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創新相統一,堅持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相統一,努力實現精準打擊和有效保護。

針對各地檢察機構在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訴範圍、證據審查運用、跨區域辦案協調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並進行了集中研究分析,製發《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指導各地檢察機構辦案工作。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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